私人改善工程初步通知
Section § 8200
如果您计划在加州对建筑工程提起留置权、发出停工付款通知或对付款担保提出索赔,您通常必须首先向三个关键方发送一份初步通知:即业主、总承包商和建筑贷款人。但是,工人(劳工)无需发送此通知,如果您与业主有直接合同关系,则只需通知任何建筑贷款人。此通知对于您的索赔有效性至关重要。
Section § 8202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建筑项目初步通知中必须包含的内容。通知应描述正在进行的工作并提供估计的总成本。它还必须包含一个粗体声明,警告业主,即使他们已向承包商付款,如果任何工人或供应商未获得报酬,其财产仍可能被设定留置权。建议业主在向承包商付款前获得一份签署的解除书。如果分包商未向劳工支付报酬,通知中必须列出劳工的姓名和地址。在某些条件下,包含必要细节的发票或工资单可以替代此通知。
Section § 8204
如果你在加州从事建筑项目并希望确保收到款项,你必须在开始工作后的20天内发出初步通知。即使你错过了这个截止日期,你仍然可以在之后发出通知,但你只能就发出通知前20天内以及之后完成的工作要求付款。这项规定也适用于设计专业人员,例如帮助规划项目的设计师。他们必须在项目开始后的20天内发出初步通知。
Section § 8206
Section § 8208
如果你在加州直接与承包商合作,并且想要向他们发出初步通知,那么承包商必须向你提供两项信息:业主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如果建筑项目涉及贷款人,贷款人的姓名和地址。
Section § 8214
如果您送达了与建筑相关的留置权的初步通知,您可以将该通知提交给您所在县的记录员。当项目完成或停止时,如果您提交了初步通知,县记录员应该通知您。他们不要求确保您收到这些通知,这也不会改变您在需要时提交留置权的速度。记录员必须努力快速发送通知,但如果他们没有这样做,也不会影响您的权利。初步通知仅用于接收通知,并不会提醒其他人您的权利或主张。两年后,这些文件可以被销毁。这些通知不属于提醒他人法律主张的官方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