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付通知资金拨付简易程序
Section § 9400
这项法律允许承包商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拿回因止付通知而被扣留的资金。承包商可以主张该通知未经授权,发出通知的人无权这样做,索赔金额过高,或者索赔本身没有依据。
Section § 9402
如果直接承包商认为公共实体不当扣留了资金,他们需要向该实体提供一份宣誓书和一份副本,详细说明资金应予释放的具体理由和支持事实。宣誓书还必须包含承包商在本州内的地址,以便通过邮件接收官方通知或文件。
Section § 9404
本节解释说,当公共实体打算发放与直接承包商相关的资金时,它们必须通过发送承包商宣誓书的副本以及一份通知来通知提出索赔的人(索赔人)。索赔人有10到20天的时间提交反宣誓书,以阻止这些资金的发放。该通知必须遵循另一法律条款中提到的具体指导原则。
Section § 9406
如果你对主承包商关于付款的声明有异议,你需要迅速向相关政府机构提交一份详细的反驳声明,说明你不同意的原因。你还必须证明你已经将这一异议告知了承包商。如果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这些事项,政府将按要求向承包商支付款项,并且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政府也不负责核实这些声明的真实性或准确性。
Section § 9408
本节概述了在涉及总承包商和索赔人的建筑纠纷中,提交反宣誓书后的处理流程。一旦反宣誓书被提交并送达,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起诉讼,以明确各自的权利。诉讼开始后,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法院根据宣誓书和反宣誓书来裁定谁是正确的,但需提前至少五天通知所有相关方。通知必须遵守特定的邮寄规则,即通知在邮寄后的第五天视为送达。法院的目标是在15天内就此问题举行听证会,除非有充分理由需要延期。
Section § 9410
本法律解释了当承包商的宣誓书和索赔人的反宣誓书提交给法院时,它们就成为官方法庭记录的一部分。如果为了公平起见有需要,法院可以修改这些记录。在法庭听证会期间,由承包商负责证明其案件。
Section § 9412
本节描述了一个程序,法院可以在其中快速裁决财务纠纷,而无需正式的裁定。如果书面陈述提供了足够的信息,裁决可以仅基于这些书面陈述。如果信息不足,法院可以延期,以允许提交更多证据。最终,法院将决定资金是否应继续被扣留,这会影响索赔人可以获得的金额。主要承包商必须将法院的决定告知公共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