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支付担保
Section § 9550
Section § 9552
Section § 9554
这项法律要求公共工程合同提供支付保证金,金额须覆盖合同总额的100%。该保证金由保险公司签发,用于保证在主承包商或分包商未能支付工人薪资或履行某些财务义务时进行支付。它涵盖与工资、失业保险和预扣税款相关的索赔。该保证金惠及任何有权提出索赔的人,并允许他们在必要时采取法律行动。此外,主承包商可以要求分包商提供保证金,以弥补因分包商未能履行其义务而造成的任何损失。
Section § 9560
本节阐述了在建设项目中如何强制执行对支付保证金的索赔。首先,任何寻求索赔的人都必须按照第3章的规定发出初步通知。如果未发出此通知,他们仍可在完工通知记录后15天内通知担保人和保证金主债务人来强制执行索赔。如果没有完工通知,截止日期则为工程完工后75天。如果索赔人与承包商没有直接合同关系,则适用一项特殊规则;他们仍有机会在类似的时间范围内强制执行索赔。如果所有款项(善意争议的除外)都已支付给分包商,或者分包商被终止合同且款项已结清,则存在例外情况。自2012年7月1日起,本节不适用于劳工。
Section § 9562
这项法律规定,当你需要根据另一项法律(第 9560 条)的规定通知主债务人和保证人时,你必须遵循法律法规中第 1 编第 2 章(从第 8100 条开始)所列出的具体规则。简单来说,它告诉你应该去哪里查找正确发出通知的详细步骤。
Section § 9564
如果有人对支付保函上的担保人有索赔,他们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来追究责任,无论他们是否已向公共机构发出停止支付通知。这项法律行动可以独立进行,无需同时起诉授予合同的公共机构或其官员。此外,在涉及该保函的诉讼中,法院将判给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