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民法 Code § 3494.5(a)
(1)Copy CA 民法 Code § 3494.5(a)(1) 自愿参与铅漆清除计划的物业业主以及所有公共实体,在责任方寻求向物业业主或公共实体追讨与铅漆清除计划相关的任何费用的任何诉讼中,应免于承担责任。
(2)CA 民法 Code § 3494.5(a)(2) 就本款而言,参与铅漆清除计划可仅限于向铅漆清除计划提交申请,也可广泛至完成根据铅漆清除计划进行的所有活动。
(b)Copy CA 民法 Code § 3494.5(b)
(1)Copy CA 民法 Code § 3494.5(b)(1) 物业业主参与铅漆清除计划不应作为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证据:
(A)CA 民法 Code § 3494.5(b)(1)(A) 妨害。
(B)CA 民法 Code § 3494.5(b)(1)(B)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7920.3条不符合标准,或违反《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7920.10条,但仅限于这些条款适用于含铅油漆或利用计划资金控制的其他不符合标准的状况。
(C)CA 民法 Code § 3494.5(b)(1)(C) 根据《民法典》第1941.1条不适宜居住,但仅限于该条款适用于含铅油漆或利用计划资金控制的其他状况。
(2)CA 民法 Code § 3494.5(b)(2) 就本款而言,“参与铅漆清除计划”是指物业已自愿加入铅漆清除计划,符合检查和服务条件,被认为含有需要采取行动的含铅油漆,并且已得到满意清除、正在满意清除中或正在等待根据铅漆清除计划进行清除。
(c)CA 民法 Code § 3494.5(c) 就本节而言:
(1)CA 民法 Code § 3494.5(c)(1) “铅漆清除计划”是指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计划:
(A)CA 民法 Code § 3494.5(c)(1)(A) 该计划旨在清除含铅油漆。
(B)CA 民法 Code § 3494.5(c)(1)(B) 该计划是任何公共妨害或类似诉讼中的判决或和解的结果而设立的。
(2)CA 民法 Code § 3494.5(c)(2) “物业业主”是指物业业主及其所有在其代理或雇佣职责范围内行事的代理人或雇员。
(3)CA 民法 Code § 3494.5(c)(3) “公共实体”包括本州、加州大学董事会、加州州立大学理事会、县、市、区、公共机构、公共部门以及本州任何其他政治分区或公共公司,包括其任何在其雇佣或代理职责范围内行事的雇员或代理人。
(4)CA 民法 Code § 3494.5(c)(4) “责任方”是指依法负责检查费用、清除费用或与铅漆清除计划相关的任何其他费用的私人方。
(d)CA 民法 Code § 3494.5(d) 本节不应改变房主根据适用法律维护其物业的现有义务,也不应以其他方式限制租户解决住宅中存在铅漆问题的法律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