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490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公共滋扰妨碍了公众的权利,那么即使它存在了很长时间,也不能因此变得合法。

Section § 3491

Explanation

如果存在公共妨害,可以通过三种主要方式来解决:刑事指控、民事诉讼,或者直接消除问题(称为“消除”)。

针对公共妨害的补救措施有:
1. 起诉书或告发书;
2. 民事诉讼;或,
3. 消除。

Section § 34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被指控犯罪,正式指控他们的程序——无论是通过起诉书还是公诉书——都必须遵循《刑法典》中规定的规则。

通过起诉书或公诉书提起的诉讼程序受《刑法典》规管。

Section § 3493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困扰公众的问题对你个人造成了与众不同的特殊伤害,你就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否则,你不能。

私人可以对公共妨害提起诉讼,但前提是该妨害对其本人造成了特殊损害,否则不能。

Section § 3494

Explanation
如果某事物正在对公众造成损害或干扰,拥有法定权力的政府机构或官员可以采取行动来制止它。

Section § 3494.5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物业业主自愿参与铅漆清除计划,他们和公共实体将免于因追讨与该计划相关的费用而被起诉。仅仅提交申请或完成计划中的行动都算作参与。参与计划并不意味着该物业是妨害或不符合标准。这项保护不改变业主维护其物业的责任,也不限制在存在铅漆情况下租户的权利。本法律还定义了铅漆清除计划和责任方等术语。

(a)Copy CA 民法 Code § 3494.5(a)
(1)Copy CA 民法 Code § 3494.5(a)(1) 自愿参与铅漆清除计划的物业业主以及所有公共实体,在责任方寻求向物业业主或公共实体追讨与铅漆清除计划相关的任何费用的任何诉讼中,应免于承担责任。
(2)CA 民法 Code § 3494.5(a)(2) 就本款而言,参与铅漆清除计划可仅限于向铅漆清除计划提交申请,也可广泛至完成根据铅漆清除计划进行的所有活动。
(b)Copy CA 民法 Code § 3494.5(b)
(1)Copy CA 民法 Code § 3494.5(b)(1) 物业业主参与铅漆清除计划不应作为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证据:
(A)CA 民法 Code § 3494.5(b)(1)(A) 妨害。
(B)CA 民法 Code § 3494.5(b)(1)(B)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7920.3条不符合标准,或违反《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7920.10条,但仅限于这些条款适用于含铅油漆或利用计划资金控制的其他不符合标准的状况。
(C)CA 民法 Code § 3494.5(b)(1)(C) 根据《民法典》第1941.1条不适宜居住,但仅限于该条款适用于含铅油漆或利用计划资金控制的其他状况。
(2)CA 民法 Code § 3494.5(b)(2) 就本款而言,“参与铅漆清除计划”是指物业已自愿加入铅漆清除计划,符合检查和服务条件,被认为含有需要采取行动的含铅油漆,并且已得到满意清除、正在满意清除中或正在等待根据铅漆清除计划进行清除。
(c)CA 民法 Code § 3494.5(c) 就本节而言:
(1)CA 民法 Code § 3494.5(c)(1) “铅漆清除计划”是指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计划:
(A)CA 民法 Code § 3494.5(c)(1)(A) 该计划旨在清除含铅油漆。
(B)CA 民法 Code § 3494.5(c)(1)(B) 该计划是任何公共妨害或类似诉讼中的判决或和解的结果而设立的。
(2)CA 民法 Code § 3494.5(c)(2) “物业业主”是指物业业主及其所有在其代理或雇佣职责范围内行事的代理人或雇员。
(3)CA 民法 Code § 3494.5(c)(3) “公共实体”包括本州、加州大学董事会、加州州立大学理事会、县、市、区、公共机构、公共部门以及本州任何其他政治分区或公共公司,包括其任何在其雇佣或代理职责范围内行事的雇员或代理人。
(4)CA 民法 Code § 3494.5(c)(4) “责任方”是指依法负责检查费用、清除费用或与铅漆清除计划相关的任何其他费用的私人方。
(d)CA 民法 Code § 3494.5(d) 本节不应改变房主根据适用法律维护其物业的现有义务,也不应以其他方式限制租户解决住宅中存在铅漆问题的法律补救措施。

Section § 3495

Explanation
如果你所在区域的某事物正在对你造成伤害,并且被视为公共妨害,你被允许通过清除它来处理,只要你不违法,或不造成超出解决问题所需的不必要损害。

Section § 3496

Explanation

如果政府机构向法院申请制止某些活动并胜诉,法院可以判决败诉方支付相关费用,例如调查费和合理的律师费。这适用于涉及销售或展示淫秽物品、非法赌博、卖淫、人口贩运、非法使用建筑物进行这些活动,或非法处理毒品和酒精的案件。

在以下任何所述案件中,法院可判给胜诉方费用,包括调查和取证费用,以及合理的律师费,但这些费用不应根据其他法律规定获得补偿:
(a)CA 民法 Code § 3496(a) 在任何政府机构寻求禁止以商业对价销售、分发或公开展示淫秽物品的案件中,该淫秽物品的定义见《刑法典》第311条。
(b)CA 民法 Code § 3496(b) 在任何政府机构寻求禁止将建筑物或场所用于非法赌博、淫荡、拉皮条、人口贩运或卖淫目的的案件中;或在任何政府机构寻求禁止在建筑物或场所内或之上进行非法赌博、淫荡、拉皮条、人口贩运或卖淫行为的案件中,如《刑法典》第四编第一章第三节第2条(自第11225条起)所授权。
(c)CA 民法 Code § 3496(c) 在任何政府机构寻求禁止使用建筑物或场所,或寻求禁止在任何建筑物或场所内或之上非法销售、制造、提供、储存、持有或赠送任何受管制物质的案件中,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十编第十章第3条(自第11570条起)所授权。
(d)CA 民法 Code § 3496(d) 在任何政府机构寻求禁止非法销售、提供、储存、持有或赠送酒精饮料的案件中,如《刑法典》第四编第一章第三节第1条(自第11200条起)所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