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52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本条中提出的定义用于理解和解释本法。

Section § 6528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协会”定义为一个非营利团体,无论是否注册为法人,其设立旨在管理共有权益开发项目。

“协会”指为管理共有权益开发项目而设立的非营利公司或非法人协会。

Section § 6530

Explanation

“董事会”一词指的是负责管理协会的董事会。

“董事会”指协会的董事会。

Section § 65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商业或工业共有权益开发项目”。它是一种根据在相关县记录的法律文件或规定,其用途仅限于商业或工业目的的开发项目。“商业用途”一词甚至包括为客户或员工等人员提供过夜住宿设施的业务。

“商业或工业共有权益开发项目”是指根据法律或已记录在共有权益开发项目所在地的每个县的官方记录中的契约、条件和限制声明,其用途仅限于工业或商业用途的共有权益开发项目。就本条而言,“商业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为客户、雇员或代理人提供过夜住宿设施的业务。

Section § 6532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社区开发项目中的“共有区域”定义为除个人业主拥有或占用的空间之外的所有空间。它还指出,在特定类型的规划开发项目中,共有区域可以包括共享地役权,即允许他人对财产进行特定使用的协议。

(a)CA 民法 Code § 6532(a) “共有区域”指整个共有权益开发项目,但其中的独立权益除外。共有区域中的产权可以是永久产权、终身地产权、定期地产权或上述各项的任意组合。
(b)CA 民法 Code § 6532(b) 尽管有(a)款规定,在第6562条(b)款所述的规划开发项目中,共有区域可以包括附属于独立权益的相互或互惠的地役权。

Section § 6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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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共有权益开发项目”所包含的内容。它涵盖了三种主要类型:公寓项目、规划开发项目和股份合作社。实质上,这些是居民拥有各自独立单元或房屋,但同时在公共区域或设施中拥有共同责任或权利的社区。

“共有权益开发项目”指以下任何一种:
(a)CA 民法 Code § 6534(a) 公寓项目。
(b)CA 民法 Code § 6534(b) 规划开发项目。
(c)CA 民法 Code § 6534(c) 股份合作社。

Section § 6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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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将“共有公寓计划”定义为在另一条款(即第6624条)中解释的内容。

Section § 6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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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解释了什么是共有公寓项目以及共有公寓是如何定义的。共有公寓项目基本上是由单个共有公寓组成的开发项目。每个共有公寓都包括对部分财产的共有所有权和对指定单元的独立所有权,其边界在规划图或地籍图中详细说明。该单元可以填充空气、泥土、水或固定装置等物品,并且除了通过地役权(即使用某些部分(如通行或支撑)的权利)外,无需直接接触地面。此外,单个共有公寓可能还附带对财产其他部分的额外所有权。

(a)CA 民法 Code § 6542(a) “公寓项目”是指由共有公寓组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b)CA 民法 Code § 6542(b) 共有公寓由不动产某一部分的共有未分割权益,连同称为单元的空间的独立权益组成,其边界在已备案的最终地籍图、宗地地籍图或共有公寓规划图上详细描述,足以确定其所有边界。这些边界内的区域可以填充空气、泥土、水或固定装置,或其任何组合,并且除非通过通行地役权以及(如有必要)支撑地役权,否则无需物理上附着于土地。单元的描述可以指 (1) 在已备案的最终地籍图、宗地地籍图或共有公寓规划图上描述的边界,(2) 物理边界,无论是已存在的还是待建造的,例如结构物或其任何部分的墙壁、地板和天花板,(3) 包含一个或多个单元的整个结构物,或 (4) 其任何组合。
(c)CA 民法 Code § 6542(c) 以未分割权益持有的不动产部分或多部分可以是所有不动产,除了独立权益部分,或者可以包括其特定的三维部分,其边界在已备案的最终地籍图、宗地地籍图或共有公寓规划图上描述。这些边界内的区域可以填充空气、泥土、水或固定装置,或其任何组合,并且除非通过通行地役权以及(如有必要)支撑地役权,否则无需物理上附着于土地。
(d)CA 民法 Code § 6542(d) 公寓项目中的单个共有公寓,此外还可以包括在不动产其他部分中的独立权益。

Section § 654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声明人”的含义。声明人通常是指在法律声明文件中被明确指定为声明的个人或群体。如果没有明确指定声明人,那么它指的是签署该声明的人,或者继承了与该声明相关的特殊权利的人。

“声明人”指在声明中被指定为声明人的个人或群体,或者如果未指定声明人,则指签署原始声明的个人或群体,或继承在声明中被指定为属于原始声明签署人的特殊权利、优先权或特权的个人或群体。

Section § 6546

Explanation
“声明”一词指的是一份特定文件,其中包含另一条款(具体而言是第6614条)中概述的详细信息。

Section § 6548

Explanation

本节将“董事”定义为在某个组织的董事会中任职的人。

“董事”指在董事会任职的自然人。

Section § 65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受物业声明管辖的房产中,“专有使用共有区域”的含义。它是共有区域的一部分,仅供一个或多个特定业主而非所有业主专有使用。除非声明另有规定,常见的建筑构件,例如百叶窗、露台和阳台,以及供单一业主使用但位于其个人单元外部的电话线路,均被视为专有使用共有区域。

(a)CA 民法 Code § 6550(a) “专有使用共有区域”是指共有区域的一部分,由声明指定供一个或多个(但少于所有)独立权益所有人专有使用,并且是或将是该独立权益的附属物。
(b)CA 民法 Code § 6550(b) 除非声明另有规定,任何百叶窗、遮阳篷、窗台花箱、门阶、门廊、阳台、露台、外门、门框及其相关五金件、纱窗和窗户或其他旨在服务单一独立权益但位于独立权益边界之外的固定装置,均属于专有使用共有区域,并专属于该独立权益。
(c)CA 民法 Code § 6550(c) 尽管声明有规定,旨在服务单一独立权益但位于独立权益边界之外的内部和外部电话线路,均属于专有使用共有区域,并专属于该独立权益。

Section § 6552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规章文件”指的是规定共享社区或协会如何运作的关键文件。这包括声明、规章制度、运营规定以及公司或协会的章程等。

Section § 6553

Explanation

简单来说,“个人通知”是指依照法律中另一特定条款(即第6514条)所描述的方式,将文件发送给某人。

“个人通知”指依照第6514条送达文件。

Section § 6554

Explanation
“成员”是指拥有房产或社区中特定部分的人。

Section § 6560

Explanation

本节将“人”定义为不仅指个体人类,还包括公司、政府、遗产、合伙企业及其他实体等团体和组织。

“人”指自然人、公司、政府或政府下属机构或部门、商业信托、遗产、信托、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协会或其他实体。

Section § 6562

Explanation

“规划开发项目”是一种房地产安排,它不是公寓或股份合作社。它包含共享空间,这些空间要么由一个协会拥有,要么由业主共同拥有。此外,还有一个协会负责维护这些共享空间,并且可以向业主收取费用,如果不支付,这些费用可能会变成留置权。

“规划开发项目”是指除公寓项目或股份合作社以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有以下一项或两项特征:
(a)CA 民法 Code § 6562(a) 共有区域,该区域由协会所有,或由拥有对共有区域受益使用和享用附属权利的独立权益所有者共同所有。
(b)CA 民法 Code § 6562(b) 共有区域以及维护该共有区域的协会,该协会有权征收分摊费,这些分摊费可能根据第7章第2条(第6808节起)的规定成为独立权益上的留置权。

Section § 6564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独立权益”在不同类型住房开发项目中的含义。在共有公寓中,它是单独拥有的单元;在规划开发项目中,它是单独拥有的地块、宗地或空间;在股份合作社中,它是独占使用部分房产的权利。本节还解释了独立权益如何由结构边界确定,以及此类权益可能包括各种所有权类型,例如完全所有权或租赁等临时权利。

(a)CA 民法 Code § 6564(a) “独立权益”具有以下含义:
(1)CA 民法 Code § 6564(a)(1) 在共有公寓项目中,“独立权益”指第6542条规定的单独拥有的单元。
(2)CA 民法 Code § 6564(a)(2) 在规划开发项目中,“独立权益”指单独拥有的地块、宗地、区域或空间。
(3)CA 民法 Code § 6564(a)(3) 在股份合作社中,“独立权益”指第6566条规定的独占使用不动产某一部分的权利。
(b)CA 民法 Code § 6564(b) 除非声明或共有公寓规划(如果存在)另有规定,如果墙壁、地板或天花板被指定为独立权益的边界,则位于独立权益内的周边墙壁、地板、天花板、窗户、门和插座的内部表面属于独立权益的一部分,而墙壁、地板或天花板的任何其他部分则属于共有区域。
(c)CA 民法 Code § 6564(c) 独立权益中的产权可以是完全所有权、终身地产、定期地产,或上述各项的任意组合。

Section § 6566

Explanation
“股份合作公寓”是一种安排,即成立一家公司,主要目的是拥有一处已开发好的房产。在这种安排下,公司的大部分股东获得独家权利,可以居住在公司所持房产的一部分。在公司中的所有权权益,无论是通过股票还是会员证体现的,都被视为一种房地产和共有权益开发项目中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