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定义
Section § 6528
本法律将“协会”定义为一个非营利团体,无论是否注册为法人,其设立旨在管理共有权益开发项目。
Section § 6531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商业或工业共有权益开发项目”。它是一种根据在相关县记录的法律文件或规定,其用途仅限于商业或工业目的的开发项目。“商业用途”一词甚至包括为客户或员工等人员提供过夜住宿设施的业务。
Section § 6532
本法律将社区开发项目中的“共有区域”定义为除个人业主拥有或占用的空间之外的所有空间。它还指出,在特定类型的规划开发项目中,共有区域可以包括共享地役权,即允许他人对财产进行特定使用的协议。
Section § 6534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共有权益开发项目”所包含的内容。它涵盖了三种主要类型:公寓项目、规划开发项目和股份合作社。实质上,这些是居民拥有各自独立单元或房屋,但同时在公共区域或设施中拥有共同责任或权利的社区。
Section § 6542
本节解释了什么是共有公寓项目以及共有公寓是如何定义的。共有公寓项目基本上是由单个共有公寓组成的开发项目。每个共有公寓都包括对部分财产的共有所有权和对指定单元的独立所有权,其边界在规划图或地籍图中详细说明。该单元可以填充空气、泥土、水或固定装置等物品,并且除了通过地役权(即使用某些部分(如通行或支撑)的权利)外,无需直接接触地面。此外,单个共有公寓可能还附带对财产其他部分的额外所有权。
Section § 6544
本节解释了“声明人”的含义。声明人通常是指在法律声明文件中被明确指定为声明的个人或群体。如果没有明确指定声明人,那么它指的是签署该声明的人,或者继承了与该声明相关的特殊权利的人。
Section § 6550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受物业声明管辖的房产中,“专有使用共有区域”的含义。它是共有区域的一部分,仅供一个或多个特定业主而非所有业主专有使用。除非声明另有规定,常见的建筑构件,例如百叶窗、露台和阳台,以及供单一业主使用但位于其个人单元外部的电话线路,均被视为专有使用共有区域。
Section § 6553
简单来说,“个人通知”是指依照法律中另一特定条款(即第6514条)所描述的方式,将文件发送给某人。
Section § 6560
本节将“人”定义为不仅指个体人类,还包括公司、政府、遗产、合伙企业及其他实体等团体和组织。
Section § 6562
“规划开发项目”是一种房地产安排,它不是公寓或股份合作社。它包含共享空间,这些空间要么由一个协会拥有,要么由业主共同拥有。此外,还有一个协会负责维护这些共享空间,并且可以向业主收取费用,如果不支付,这些费用可能会变成留置权。
Section § 6564
本节定义了“独立权益”在不同类型住房开发项目中的含义。在共有公寓中,它是单独拥有的单元;在规划开发项目中,它是单独拥有的地块、宗地或空间;在股份合作社中,它是独占使用部分房产的权利。本节还解释了独立权益如何由结构边界确定,以及此类权益可能包括各种所有权类型,例如完全所有权或租赁等临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