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7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居住在共有利益开发项目(例如公寓或合作社)中,它将由业主协会或社区协会管理。这个协会可能是一个正式的法人实体,也可能只是一个没有正式注册的团体。

共有利益开发项目应由一个协会管理,该协会可以是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该协会可被称为业主协会或社区协会。

Section § 67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业主协会(HOA),无论是否正式注册成立,均可使用通常授予非营利互益公司的权力,但有一些例外。如果业主协会未注册成立,则不能使用公司印章或发行会员证书。然而,这两种类型的协会均可使用本特定法案中详述的权力。

(a)CA 民法 Code § 6752(a) 除非管理文件另有规定,并且无论协会是否注册成立,协会均可行使《公司法》第7140条所列举的非营利互益公司被授予的权力,但非注册成立的协会不得采用或使用公司印章,或根据《公司法》第7313条发行会员证书。
(b)CA 民法 Code § 6752(b) 协会,无论是否注册成立,均可行使本法案授予协会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