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82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在因未支付评估费而在房产上记录留置权30天后,该留置权可以通过多种法律途径强制执行,例如法院拍卖或受托人出售。它还明确指出,对向房产所有者追讨债务没有限制,并且协会可以接受以契约代替止赎,而无需进行止赎程序。

(a)CA 民法 Code § 6820(a) 除非本条另有规定,在根据第6814条设立的留置权记录期满30天后,该留置权可以依法允许的任何方式强制执行,包括通过法院出售、通过拖欠评估通知中指定的受托人出售,或通过根据第2934a条替换的受托人出售。
(b)CA 民法 Code § 6820(b) 第2条(自第6808条起)中的任何内容,或《民事诉讼法典》第726条(a)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禁止对独立权益所有者采取行动以追回根据第2条(自第6808条起)设立留置权的款项,也不禁止协会接受以契约代替止赎。

Section § 68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有人拖欠抵押贷款时,受托人进行房产出售的程序。它必须遵循现有的抵押贷款出售程序。此外,如果发生违约,物业协会必须通知房产所有人或其指定的法律代表。该通知的送达方式类似于法院传票。所有人可以正式指定某人代表他们接收法律文件。受托人的费用受到法律特定条款的限制,这些费用包括发送违约通知的成本。

(a)CA 民法 Code § 6822(a) 受托人进行的任何出售,均应按照适用于抵押和信托契据中出售权行使的(Sections 2924, 2924b, and 2924c)进行。
(b)CA 民法 Code § 6822(b) 除了(Section 2924)的规定外,协会应当向协会记录中列明的独立权益所有人送达违约通知,或者,如果该人已根据本款指定了法律代表,则向该法律代表送达。送达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二编第五章第四节第三条(自(Section 415.10)起)中传票的送达方式进行。所有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指定法律代表,该书面形式以表明协会已收到的方式邮寄给协会。
(c)CA 民法 Code § 6822(c) 受托人的费用不得超过(Sections 2924c)和(2924d)中规定的金额,加上根据(subdivision (b))送达违约通知的费用。

Section § 682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业主协会(HOA)何时可以对会员的财产施加留置权。如果会员、其客人或租户损坏了公共区域或设施,业主协会可以向会员收取费用以弥补维修成本,并且如果管理文件允许,这笔费用可以成为其财产上的留置权,可能导致其被出售。然而,如果业主协会因违反规定(逾期付款除外)而施加罚款,则此罚款不能以同样的方式被视为留置权。

(a)CA 民法 Code § 6824(a) 协会为补偿其因会员或会员的客人或租户对公共区域和设施造成的损害而产生的修复费用所征收的金钱费用,如果管理文件规定了征收留置权的权力,则可能成为针对会员独立权益的留置权,并可根据第2924、2924b和2924c条通过出售该权益强制执行。
(b)CA 民法 Code § 6824(b) 协会因会员未能遵守管理文件而征收的金钱罚款(逾期付款除外),不得在管理文件中被定性或视为一项可能成为针对会员独立权益的留置权,并可根据第2924、2924b和2924c条通过出售该权益强制执行的评估。

Section § 68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协会(例如业主协会)不能放弃或转让其收取会费或款项的权利,或处理留置权的权利给另一方。唯一的例外是,如果他们是将其作为贷款抵押品交给银行或贷款机构。但是,如果前成员欠款,协会仍然可以将这些债务转让给第三方进行催收。

(a)CA 民法 Code § 6826(a) 协会不得自愿转让或质押其收取款项或评估费的权利,或向第三方强制执行或取消留置权,除非该转让或质押是向根据联邦或州法律特许或许可的金融机构或贷款人作出的,且在该特许或许可范围内行事,作为协会所获贷款的担保。
(b)Copy CA 民法 Code § 6826(b)
(a)Copy CA 民法 Code § 6826(b)(a)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协会为催收目的将前成员的任何未偿债务转让给第三方的权利或能力。

Section § 6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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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条文规定,于2014年1月1日或之后设立的留置权(即对财产的法定债权),适用本条文规定的规则。如果留置权是在2014年1月1日之前设立的,则适用该留置权设立时现行的旧法律。

(a)CA 民法 Code § 6828(a) 除非另有规定,本条适用于于2014年1月1日或之后设立的留置权。
(b)CA 民法 Code § 6828(b) 于2014年1月1日之前设立的留置权,适用该留置权设立时现行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