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7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管理商业或工业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的协会向加州州务卿提交某些信息。他们需要报告协会的名称、地址和管理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以及他们所监督的开发项目的具体情况。注册成立的协会需要在注册成立后90天内以及每次更新其主要业务详情时提交。未注册成立的协会必须在2003年7月前提交,此后每两年提交一次。办公室地址的变更必须在60天内报告。注册成立的协会若不遵守规定,可能会导致其权利被中止并受到罚款。提交的表格会取代之前的表格,任何过期的表格都可以被销毁。

(a)CA 民法 Code § 6760(a) 为协助识别商业或工业共有权益开发项目,每个协会,无论是注册成立的还是未注册成立的,均应向州务卿提交一份表格,并支付一笔费用,以弥补州务卿处理该表格的合理成本,费用不得超过三十美元 ($30),该表格和费用由州务卿规定,其中应包含以下关于协会及其所管理开发项目的信息:
(1)CA 民法 Code § 6760(a)(1) 一份声明,说明该协会是根据《商业和工业共有权益开发项目法案》成立的,旨在管理共有权益开发项目。
(2)CA 民法 Code § 6760(a)(2) 协会的名称。
(3)CA 民法 Code § 6760(a)(3) 协会的商业或公司办公室的街道地址(如有)。
(4)CA 民法 Code § 6760(a)(4) 协会现场办公室的街道地址,如果与商业或公司办公室的街道地址不同,或者如果没有现场办公室,则为协会负责官员或管理代理人的街道地址。
(5)CA 民法 Code § 6760(a)(5) 协会现场办公室或管理代理人的姓名、地址以及白天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
(6)CA 民法 Code § 6760(a)(6) 协会管理代理人的姓名、街道地址和白天电话号码(如有)。
(7)CA 民法 Code § 6760(a)(7) 开发项目实际所在的县,以及(如果位于注册区域内)市。如果开发项目的边界实际位于多个县,则列出其所在的所有县。
(8)CA 民法 Code § 6760(a)(8) 如果开发项目位于未注册区域,则列出距离开发项目最近的城市。
(9)CA 民法 Code § 6760(a)(9) 开发项目实际位置的临街和最近的交叉街道。
(10)CA 民法 Code § 6760(a)(10) 协会管理的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的类型。
(11)CA 民法 Code § 6760(a)(11) 开发项目中独立权益的数量。
(b)CA 民法 Code § 6760(b) 协会应按以下规定提交本条要求的信息:
(1)CA 民法 Code § 6760(b)(1) 注册成立的协会应在其原始公司章程备案后90天内提交,此后应在协会根据《公司法典》第8210条向州务卿提交其主要经营活动声明时提交。
(2)CA 民法 Code § 6760(b)(2) 未注册成立的协会应在2003年7月提交,此后每两年在同月提交。一旦其身份变更为公司,协会应遵守第 (1) 款规定的备案截止日期。
(c)CA 民法 Code § 6760(c) 协会应在变更发生后60天内,以州务卿规定的表格和费用(以弥补州务卿处理该表格的合理成本)通知州务卿协会现场办公室或协会负责官员或管理代理人街道地址的任何变更。
(d)CA 民法 Code § 6760(d) 注册成立的协会不遵守本条规定的首次或每两年备案要求的罚则应是中止该协会作为公司的权利、特权和权力,并处以罚款,其程度和方式与根据《公司法典》第8810条施加的中止和罚款相同。
(e)CA 民法 Code § 6760(e) 尽管根据本条或《税收和税务法典》的规定公司权力、权利和特权被中止,仍可提交本条要求的声明。根据本条提交声明的公司,如果已根据本条遭受中止,州务卿应将此事实证明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公司随后可解除中止,除非公司因《税收和税务法典》第23301、23301.5或23775条而被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中止。
(f)CA 民法 Code § 6760(f) 根据本条提交的任何表格,均取代此前提交的任何表格。
(g)CA 民法 Code § 6760(g) 州务卿可在新表格提交并取代旧表格后,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根据本条提交的任何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