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340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与社区协会管理相关的两个术语。“运营规则”是董事会制定的一项指导方针,它影响着社区的运作方式。“规则变更”是指董事会制定、修改或废除其中一项规则的行为。

就本条而言:
(a)CA 民法 Code § 4340(a) “运营规则”指董事会通过的、普遍适用于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的管理和运营,或协会业务和事务办理的规章。
(b)CA 民法 Code § 4340(b) “规则变更”指董事会采纳、修订或废止一项运营规则。

Section § 4350

Explanation

运营规则若要有效并可执行,必须满足几个条件。它必须是书面的,由董事会的法律或管理文件授权,并且不能与现有法律或组织的章程文件相矛盾。此外,该规则的制定或修改应出于善意,遵循适当程序,并且必须是合理的。

运营规则仅在满足以下所有要求时才有效并可执行:
(a)CA 民法 Code § 4350(a) 该规则是书面的。
(b)CA 民法 Code § 4350(b) 该规则在董事会根据法律或协会的声明、公司章程或协会章程、或章程细则授予的权限范围内。
(c)CA 民法 Code § 4350(c) 该规则不与管辖法律以及协会的声明、公司章程或协会章程、或章程细则相冲突。
(d)CA 民法 Code § 4350(d) 该规则是善意通过、修订或废止的,并实质性符合本条的规定。
(e)CA 民法 Code § 4350(e) 该规则是合理的。

Section § 43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某些规则(第4360条和第4365条)何时适用于管理共享居住空间,例如公寓或业主协会。这些规则适用于使用共享区域、设定违规罚款、处理付款、解决争议、批准财产变更以及管理选举等事项。然而,这些规则不适用于关于维护共享空间的简单决定、针对特定问题的决定、设定费用、法律要求的规则变更,或仅仅重复现有规则的文件。

(a)CA 民法 Code § 4355(a) 第4360条和第4365条仅适用于与以下一个或多个事项相关的操作规则:
(1)CA 民法 Code § 4355(a)(1) 公共区域或专有使用公共区域的使用。
(2)CA 民法 Code § 4355(a)(2) 独立权益的使用,包括任何管理独立权益改建的美学或建筑标准。
(3)CA 民法 Code § 4355(a)(3) 成员纪律,包括任何违反管理文件的罚款金额表以及任何实施罚款的程序。
(4)CA 民法 Code § 4355(a)(4) 任何拖欠评估费支付计划的标准。
(5)CA 民法 Code § 4355(a)(5) 协会采纳的任何争议解决程序。
(6)CA 民法 Code § 4355(a)(6) 审查和批准或不批准成员独立权益或公共区域拟议物理变更的任何程序。
(7)CA 民法 Code § 4355(a)(7) 选举程序。
(b)CA 民法 Code § 4355(b) 第4360条和第4365条不适用于董事会的以下行动:
(1)CA 民法 Code § 4355(b)(1) 关于公共区域维护的决定。
(2)CA 民法 Code § 4355(b)(2) 针对特定事项而非普遍适用的决定。
(3)CA 民法 Code § 4355(b)(3) 设定常规或特别评估费金额的决定。
(4)CA 民法 Code § 4355(b)(4) 法律要求的规则变更,如果董事会对规则变更的实质性影响没有自由裁量权。
(5)CA 民法 Code § 4355(b)(5) 发布仅重复现有法律或管理文件的文件。

Section § 43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董事会应如何处理规则变更。通常,在拟议规则变更前28天,董事会必须向成员发出通知,其中包含变更的文本和目的,除非是紧急情况。董事会在作出决定前必须考虑成员的意见。规则变更后,董事会必须在15天内通知成员,特别是紧急变更,紧急变更最长可生效120天。这些紧急变更只能在存在健康、安全威胁或财务风险时发生,并且不能续期。

Section § 436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业主协会成员,如果他们拥有至少5%受影响的物业,可以撤销一项规则变更。他们可以要求举行一次特别投票,如果该请求在收到规则变更通知后一个月内提交,则投票必须在请求提交后的35到90天内举行。如果与他们的利益相关,成员有权查阅成员名单以收集投票所需的签名。如果多数投票成员同意,或者如果另有规定需要更高比例,该规则可以被推翻。成员通常每拥有一个物业享有一票。一项被撤销的规则在一年内不得重新引入,但可以就同一主题制定一项新规则。投票结果必须在计票后15天内公布。本规定不适用于紧急规则变更。

(a)CA 民法 Code § 4365(a) 拥有5%或以上独立权益的协会成员可以召集成员特别投票,以撤销一项规则变更。
(b)CA 民法 Code § 4365(b) 成员特别投票可以通过向协会提交书面请求来召集。在收到适当请求后不少于35天但不超过90天,协会应根据第6章第4条(自Section 5100起)举行成员投票,决定是否撤销该规则变更。书面请求不得在协会根据Section 4045发出规则变更的普遍通知后超过30天提交。
(c)CA 民法 Code § 4365(c) 为本法典Section 5225和公司法典Section 8330之目的,根据本条召集特别投票的签名征集是与协会成员利益合理相关的目的。成员仅为该目的复制或查阅成员名单的请求,不得以该目的与成员作为成员的利益不合理相关为由予以拒绝。
(d)CA 民法 Code § 4365(d) 该规则变更可以根据Section 4070经法定人数成员的多数赞成票撤销,或者如果章程或附则要求更高的比例,则经所要求的比例的赞成票撤销。
(e)CA 民法 Code § 4365(e) 除非章程或附则另有规定,为本条之目的,成员可以就其拥有的每个独立权益投一票。
(f)CA 民法 Code § 4365(f) 根据本条撤销的规则变更,在撤销该规则变更的投票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采纳。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董事会就已被撤销的规则变更的同一主题采纳不同的规则。
(g)CA 民法 Code § 4365(g) 投票结束后尽快,但不得迟于投票结束后15天,董事会应根据Section 4045提供成员投票结果的普遍通知。
(h)CA 民法 Code § 4365(h)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Section 4360 (d)款作出的紧急规则变更。

Section § 437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任何于200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规则变更,都必须遵循本条的指导原则。它还明确指出,如果规则变更在该日期之前开始,其有效性不受本条影响。规则变更被视为在董事会采取其首次旨在实施该变更的正式行动时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