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声明另有规定:
(a)CA 民法 Code § 4505(a) 在共有公寓项目和共有产权公寓项目,以及在共有区域由独立权益所有人共同拥有的规划开发项目中,每一独立权益均附带通过共有区域的非排他性进出和(必要时)支持的权利。共有区域受这些权利的约束。
(b)CA 民法 Code § 4505(b) 在股份合作社,以及在共有区域由协会拥有的规划开发项目中,每一独立权益均附带进出和(必要时)支持的地役权。共有区域受这些地役权的约束。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在共有公寓或共有产权公寓中拥有独立单元,除非房产的声明中另有明确规定,您自动拥有使用共有区域的某些权利,以便进出或支持您的房产。在股份合作社或协会拥有共有区域的规划开发项目中,每个单元也拥有这些权利,这些权利正式称为地役权。
这项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业主协会不能阻止成员或住户进入他们自己的房产。他们不能通过限制经由共享区域或直接进入个人房产来阻止,除非有具体的法律命令或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这项法律确保居住在共有权益开发项目(例如公寓或住宅社区)中的人们有权和平集会和自由交流。它规定社区的规章制度不能阻止个人开会讨论社区生活、选举或公共事务,并且他们可以邀请公众人物发表演讲。居民可以使用公共区域进行此类聚会,并且可以在未经事先许可的情况下分发信息或使用社交媒体讨论相关话题。他们不能被收取使用这些空间的费用,如果他们的权利被协会阻碍,他们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此外,协会不得对任何行使这些权利的人进行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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