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500

Explanation
在共有公寓或规划开发项目中,如果公共区域是共享的,那么每个独立产权的所有人也拥有公共区域的均等份额。这种所有权形式被称为“按份共有”,除非在相关声明中另有不同的规定。

Section § 4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在共有公寓或共有产权公寓中拥有独立单元,除非房产的声明中另有明确规定,您自动拥有使用共有区域的某些权利,以便进出或支持您的房产。在股份合作社或协会拥有共有区域的规划开发项目中,每个单元也拥有这些权利,这些权利正式称为地役权。

除非声明另有规定:
(a)CA 民法 Code § 4505(a) 在共有公寓项目和共有产权公寓项目,以及在共有区域由独立权益所有人共同拥有的规划开发项目中,每一独立权益均附带通过共有区域的非排他性进出和(必要时)支持的权利。共有区域受这些权利的约束。
(b)CA 民法 Code § 4505(b) 在股份合作社,以及在共有区域由协会拥有的规划开发项目中,每一独立权益均附带进出和(必要时)支持的地役权。共有区域受这些地役权的约束。

Section § 45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业主协会不能阻止成员或住户进入他们自己的房产。他们不能通过限制经由共享区域或直接进入个人房产来阻止,除非有具体的法律命令或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除非法律、法院命令或根据最终且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协会不得拒绝成员或住户对其独立权益的实际使用权,无论是通过限制经由公共区域进入独立权益,还是仅限制进入独立权益。

Section § 45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居住在共有权益开发项目(例如公寓或住宅社区)中的人们有权和平集会和自由交流。它规定社区的规章制度不能阻止个人开会讨论社区生活、选举或公共事务,并且他们可以邀请公众人物发表演讲。居民可以使用公共区域进行此类聚会,并且可以在未经事先许可的情况下分发信息或使用社交媒体讨论相关话题。他们不能被收取使用这些空间的费用,如果他们的权利被协会阻碍,他们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此外,协会不得对任何行使这些权利的人进行报复。

(a)CA 民法 Code § 4515(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确保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的成员和居民能够依法行使其和平集会和与彼此及他人自由交流的权利,无论是关于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的生活,还是用于社会、政治或教育目的。
(b)CA 民法 Code § 4515(b) 管理文件,包括章程和操作规则,不得禁止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的成员或居民从事以下任何活动:
(1)CA 民法 Code § 4515(b)(1) 在合理的时间和以合理的方式,与成员、居民及其受邀者或客人和平集会或会议,用于与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生活、协会选举、立法、竞选公职,或倡议、全民公决或罢免程序相关的目的。
(2)CA 民法 Code § 4515(b)(2) 邀请公职人员、公职候选人或业主组织代表与成员、居民及其受邀者或客人会面,并就公共利益事项发表演讲。
(3)CA 民法 Code § 4515(b)(3) 使用公共区域,包括社区或娱乐大厅或会所,或经成员同意,使用独立权益区域,用于第 (1) 或 (2) 款所述的集会或会议,前提是该设施或独立权益区域未被占用。
(4)CA 民法 Code § 4515(b)(4) 在合理的时间和以合理的方式,为第 (1) 和 (2) 款所述的活动,向成员、协会董事会和居民进行游说和请愿。
(5)CA 民法 Code § 4515(b)(5) 未经事先许可,在合理的时间和以合理的方式,分发或散布关于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生活、协会选举、立法、竞选公职,或倡议、全民公决或罢免程序,或成员和居民关心的其他问题的信息。
(6)Copy CA 民法 Code § 4515(b)(6)
(A)Copy CA 民法 Code § 4515(b)(6)(A) 使用社交媒体或其他在线资源讨论以下任何事项,即使内容对协会或其管理持批评态度:
(i)CA 民法 Code § 4515(b)(6)(A)(i) 开发项目生活。
(ii)CA 民法 Code § 4515(b)(6)(A)(ii) 协会选举。
(iii)CA 民法 Code § 4515(b)(6)(A)(iii) 立法。
(iv)CA 民法 Code § 4515(b)(6)(A)(iv) 竞选公职。
(v)CA 民法 Code § 4515(b)(6)(A)(v) 倡议、全民公决或罢免程序。
(vi)CA 民法 Code § 4515(b)(6)(A)(vi) 成员和居民关心的任何其他问题。
(B)CA 民法 Code § 4515(b)(6)(A)(B) 本款不要求协会向成员提供社交媒体或其他在线资源。
(C)CA 民法 Code § 4515(b)(6)(A)(C) 本款不要求协会允许成员在协会的互联网网站上发布内容。
(c)CA 民法 Code § 4515(c) 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的成员或居民不得被要求支付费用、缴纳押金、购买责任保险,或支付协会保险单的保费或免赔额,以便使用公共区域进行 (b) 款第 (1)、(2) 和 (3) 项所述的活动。
(d)CA 民法 Code § 4515(d) 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的成员或居民,如果被协会或其代理人阻止从事本节所述的任何活动,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或小额索赔法庭诉讼,以禁止执行违反本节的管理文件,包括章程和操作规则。法院可以对每次违规行为处以不超过五百美元($500)的民事罚款。
(e)CA 民法 Code § 4515(e) 协会不得对因行使本节所载任何权利的成员或居民进行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