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5515(a) 尽管有第5510条规定,董事会可以授权将资金从储备金临时调拨至协会的日常运营资金,以满足短期现金流需求或其他开支,前提是董事会已根据第4920条规定在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提供了考虑调拨的意向通知。
(b)CA 民法 Code § 5515(b) 该通知应包括需要调拨的原因、一些偿还方案,以及是否可能考虑征收特别评估费。
(c)CA 民法 Code § 5515(c) 如果董事会授权调拨,董事会应发布一份书面决定,记录在董事会会议纪要中,解释需要调拨的原因,并说明资金何时以及如何偿还给储备金。
(d)CA 民法 Code § 5515(d) 调拨的资金应自首次调拨之日起一年内归还至储备金,但董事会可以在发出与考虑调拨所需的相同通知后,并在作出有文件证明支持的决定,认为暂时延迟符合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的最佳利益时,暂时延迟归还。
(e)CA 民法 Code § 5515(e) 董事会应实行审慎的财务管理,以维护储备金账户的完整性,并且,如有必要,应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征收特别评估费以收回已支出的全部资金。该特别评估费受第5605条规定的限制。董事会可自行决定延长特别评估费的支付到期日。任何延期均不应妨碍董事会采取任何法律补救措施来强制收取未支付的特别评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