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5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协会的储备账户中提取任何款项,必须由至少两名董事,或一名董事和一名非董事的高级职员授权。这些储备资金只能用于协会负责的物业主要部件的维修、修复、更换或维护等特定目的,包括与这些行动相关的任何法律事务。

Section § 55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社区协会的董事会暂时将储备金调拨到日常资金中,以应对短期需求。在这样做之前,他们必须通知成员为何需要调拨资金以及计划如何偿还。如果他们确实进行了调拨,他们必须记录所有事项,包括偿还计划,并争取在一年内归还资金。如果他们需要更多时间来偿还,他们必须遵循与首次调拨相同的步骤。董事会还有责任明智地管理资金,并在必要时征收特别费用以收回资金,但他们必须遵守对此类费用的现有限制。他们可以延长这些费用的到期日,但仍有权收取未支付的款项。

(a)CA 民法 Code § 5515(a) 尽管有第5510条规定,董事会可以授权将资金从储备金临时调拨至协会的日常运营资金,以满足短期现金流需求或其他开支,前提是董事会已根据第4920条规定在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提供了考虑调拨的意向通知。
(b)CA 民法 Code § 5515(b) 该通知应包括需要调拨的原因、一些偿还方案,以及是否可能考虑征收特别评估费。
(c)CA 民法 Code § 5515(c) 如果董事会授权调拨,董事会应发布一份书面决定,记录在董事会会议纪要中,解释需要调拨的原因,并说明资金何时以及如何偿还给储备金。
(d)CA 民法 Code § 5515(d) 调拨的资金应自首次调拨之日起一年内归还至储备金,但董事会可以在发出与考虑调拨所需的相同通知后,并在作出有文件证明支持的决定,认为暂时延迟符合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的最佳利益时,暂时延迟归还。
(e)CA 民法 Code § 5515(e) 董事会应实行审慎的财务管理,以维护储备金账户的完整性,并且,如有必要,应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征收特别评估费以收回已支出的全部资金。该特别评估费受第5605条规定的限制。董事会可自行决定延长特别评估费的支付到期日。任何延期均不应妨碍董事会采取任何法律补救措施来强制收取未支付的特别评估费。

Section § 552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业主协会决定动用其储备金用于法律诉讼,他们必须告知其成员这一决定以及相关的费用。协会应提供一种方式,让成员至少每三个月查看一次这些费用的会计报告,除非其章程规定了更严格的要求。成员有权在协会办公室查阅这些财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