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4275(a) 如果为了修改声明,该声明要求在单一类别表决结构中,协会中拥有超过50%表决权的成员,或在多类别表决结构中,在多个类别中拥有超过50%表决权的成员,投票赞成该修改,协会或任何成员可向共有权益开发项目所在县的高级法院申请一项命令,以降低此类修改所需的赞成票百分比。申请书应说明已按照声明规定的方式征求协会成员批准所做的努力,实际收到的赞成票和反对票数量,根据现有声明生效修改所需的赞成票数量或百分比,以及申请人认为与法院裁定相关的其他事项。申请书还应附带以下所有文件的副本作为附件:
(1)CA 民法 Code § 4275(a)(1) 管理文件。
(2)CA 民法 Code § 4275(a)(2) 修改案的完整文本。
(3)CA 民法 Code § 4275(a)(3) 在征求成员批准过程中使用的任何通知和征集材料的副本。
(4)CA 民法 Code § 4275(a)(4) 修改理由的简要说明。
(5)CA 民法 Code § 4275(a)(5) 任何其他与法院裁定相关的证明文件。
(b)CA 民法 Code § 4275(b) 提交申请后,法院应安排听证会并发布一项单方命令,说明通知的送达方式。
(c)CA 民法 Code § 4275(c) 如果法院认定以下所有情况属实,则可以(但非必须)批准该申请:
(1)CA 民法 Code § 4275(c)(1) 申请人已向协会所有成员发出不少于15天的书面法院听证通知,向根据声明条款有权获得通知的抵押贷款受押人或信托契约受益人发出通知,以及向根据声明条款有权获得通知的共有权益开发项目所在市、县或市县发出通知。
(2)CA 民法 Code § 4275(c)(2) 对拟议修改的投票已按照管理文件、本法案和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进行。
(3)CA 民法 Code § 4275(c)(3) 已作出合理勤勉的努力,允许所有符合条件的成员对拟议修改进行投票。
(4)CA 民法 Code § 4275(c)(4) 在单一类别表决结构中,拥有超过50%表决权的成员投票赞成该修改。在多类别表决结构中,如果声明要求多个类别中的多数票赞成该修改,则声明要求投票赞成该修改的每个类别中拥有超过50%表决权的成员投票赞成该修改。
(5)CA 民法 Code § 4275(c)(5) 该修改是合理的。
(6)CA 民法 Code § 4275(c)(6) 批准该申请不属于(e)款所述的任何不当理由。
(d)CA 民法 Code § 4275(d) 如果法院作出(c)款要求的认定,根据本条发布的任何命令可以确认该修改已根据投票期间实际收到的赞成票有效批准,或者该命令可以免除根据管理文件原本存在的任何与法定人数或批准修改所需的票数或百分比相关的要求。
(e)CA 民法 Code § 4275(e) 尽管有(a)至(d)款的规定,法院无权根据本条批准任何以下声明修改:
(1)CA 民法 Code § 4275(e)(1) 会改变声明中要求多个类别中拥有超过50%表决权的成员投票赞成修改的条款,除非每个受影响类别中拥有超过50%表决权的成员批准了该修改。
(2)CA 民法 Code § 4275(e)(2) 未经声明人同意,取消声明中指定属于声明人的任何特殊权利、优先权或特权。
(3)CA 民法 Code § 4275(e)(3) 会损害抵押贷款受押人或信托契约受益人的担保权益,未经声明中规定的抵押贷款受押人和受益人百分比的批准,如果声明要求特定百分比的抵押贷款受押人和受益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