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4280(a) 向州务卿提交的协会公司章程应包含一份声明,该声明应在公司宗旨声明之外,并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民法 Code § 4280(a)(1) 指明该法人团体是根据戴维斯-斯特林共有权益开发法案成立的,旨在管理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的协会。
(2)CA 民法 Code § 4280(a)(2) 说明协会的营业或公司办公地址(如有),并且,如果该办公地址不在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现场,则说明共有权益开发项目实际位置的临街和最近的交叉街道。
(3)CA 民法 Code § 4280(a)(3) 说明协会管理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有)。
(b)CA 民法 Code § 4280(b) 根据《公司法典》第8210条,由注册协会向州务卿提交的声明,还应包含一份声明,指明该法人团体是根据戴维斯-斯特林共有权益开发法案成立的,旨在管理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的协会。
(c)CA 民法 Code § 4280(c) 在2014年1月1日之前提交的、符合2013年1月1日修订的原第1363.5条规定的文件,均视为符合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