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适用,且凡是独立权益连同共有区域权益或协会会员资格被转让或已转让时,共有权益开发项目即告设立,但须满足以下所有文件均已备案:
(a)CA 民法 Code § 4200(a) 一份声明。
(b)CA 民法 Code § 4200(b) 一份公寓计划(如果存在)。
(c)CA 民法 Code § 4200(c) 一份最终地图或地块地图,如果《政府法典》第7编第2分部(自第66410条起)要求为该共有权益开发项目备案最终地图或地块地图。
这项法律解释了共有权益开发项目(例如公寓或带有共享区域的社区)何时成立。当独立的产权权益连同共享区域的权益或社区协会的会员资格一并转让时,该项目即告成立,但前提是以下文件已备案:一份声明、任何公寓计划,以及如果地方政府规定需要,一份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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