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6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业主协会必须收取足够的常规费用和特别费用,以覆盖其管理文件和加州法律中规定的责任。但是,协会不能收取超出支付这些成本所需金额的费用。在另一条款(第5605条)中提到了一个例外情况,这可能会改变此规定。

(a)CA 民法 Code § 5600(a) 除第5605条另有规定外,协会应征收常规分摊金和特别分摊金,以足以履行其根据管理文件和本法案所承担的义务。
(b)CA 民法 Code § 5600(b) 协会不得征收或收取超出弥补其征收所涉成本所需金额的评估费或费用。

Section § 560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业主协会如何增加常规评估费或征收新评估费的规则。首先,董事会必须遵循特定程序或获得半数以上成员的批准。未经成员批准,他们不能将常规评估费提高20%以上,也不能将特别评估费提高5%以上。从2025年起,契约限制的经济适用房将适用特殊规则,限制评估费增长以反映生活成本变化,并可能允许较低的评估费。然而,这些规则不适用于某些拥有高比例经济适用房单元的开发项目或小型开发项目。

(a)CA 民法 Code § 5605(a) 任何财政年度的常规评估费年度增长不得征收,除非董事会已遵守第5300条(b)款的(1)、(2)、(4)、(5)、(6)、(7)和(8)项关于该财政年度的规定,或已根据第4070条在成员会议或选举中获得法定人数成员的多数批准。
(b)CA 民法 Code § 5605(b) 尽管管理文件对董事会施加了更严格的限制,未经法定人数成员的多数批准,根据第4070条在成员会议或选举中,董事会不得征收比协会上一财政年度常规评估费高出20%以上的常规评估费,或征收总额超过该财政年度协会预算总开支5%的特别评估费。
(c)Copy CA 民法 Code § 5605(c)
(1)Copy CA 民法 Code § 5605(c)(1) (A) 对于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后记录其原始声明的协会,尽管管理文件对董事会施加了更严格的限制,除(3)项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不得对契约限制的经济适用房单元的所有者征收常规评估费,该评估费不得超过5%加上生活成本的百分比变化,且不得超过前一常规评估费的10%。
(B)CA 民法 Code § 5605(c)(1)(B) 就本项而言,“生活成本百分比变化”指美国劳工统计局公布的,住宅房地产所在区域的区域消费者物价指数从上一年4月1日至当年4月1日的百分比变化。如果没有区域指数,则适用由工业关系部确定的加州所有城市消费者所有项目消费者物价指数。
(2)CA 民法 Code § 5605(c)(2) 对于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后记录其原始声明的协会,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除(3)项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可以根据应受评估的总细分权益的按比例所有权,对契约限制的经济适用房单元的所有者征收低于对其他所有者征收的评估费。
(3)CA 民法 Code § 5605(c)(3) 本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A)CA 民法 Code § 5605(c)(3)(A) 某开发项目,其中契约限制的经济适用房单元(不包括经理单元)的百分比超过了该开发项目获得最终批准时生效的适用分区条例所要求的百分比。
(B)CA 民法 Code § 5605(c)(3)(B) 位于没有要求一定比例契约限制的经济适用房单元的适用分区条例的市、县或市县内的开发项目,并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i)CA 民法 Code § 5605(c)(3)(B)(i) 契约限制的经济适用房单元(不包括经理单元)的百分比在开发项目获得最终批准时超过了该开发项目总单元数的10%。
(ii)CA 民法 Code § 5605(c)(3)(B)(ii) 如果该开发项目符合《政府法典》第65912.122条(b)款(1)项(B)分项所述的要求,并根据《政府法典》第65912.124条获得批准,则契约限制的经济适用房单元(不包括经理单元)的百分比在开发项目获得最终批准时超过了该开发项目总单元数的15%。
(C)CA 民法 Code § 5605(c)(3)(C) 20个或更少单元的开发项目。
(d)CA 民法 Code § 5605(d) 就本条而言,以下所有定义均适用:
(1)CA 民法 Code § 5605(d)(1) “经济适用房单元”指由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居住或以经济适用房成本可供其使用的单元,分别由《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79.5条和第50052.5条定义。
(2)CA 民法 Code § 5605(d)(2) “最终批准”具有《政府法典》第65589.5条(o)款(2)项(D)分项(ii)子项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3)CA 民法 Code § 5605(d)(3) “法定人数”指超过50%的成员。

Section § 5610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在紧急情况下无限制地增加评估费。紧急情况可以是意料之外的法院命令开支、为应对健康或安全威胁而必需的开支,或是协会在年度预算中未预料到的共有区域维修或维护的意外费用。如果董事会需要征收此类评估费,他们必须通过书面决议来证明其合理性,解释其必要性以及为何未能预见,并且该决议必须与成员共享。

第5605条不限制紧急情况下必要的评估费增加。就本条而言,紧急情况系指下列任一情形:
(a)CA 民法 Code § 5610(a) 法院命令要求的特别开支。
(b)CA 民法 Code § 5610(b) 为运营、修理或维护共有权益开发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协会对此负责)所必需的特别开支,且在该物业上发现对人身健康或安全构成威胁或其他危险状况或情形。
(c)CA 民法 Code § 5610(c) 为修理或维护共有权益开发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协会对此负责)所必需的特别开支,且该开支是董事会在根据第5300条准备和分发年度预算报告时无法合理预见的。但是,在根据本款征收或收取评估费之前,董事会应通过一项决议,其中包含书面调查结果,说明所涉特别开支的必要性以及该开支为何在预算编制过程中未被或无法被合理预见,并且该决议应与评估费通知一并分发给成员。

Section § 5615

Explanation
协会必须在新费用到期前30到60天之间,向成员发出书面通知,告知任何费用或特别评估费的增加。

Section § 56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业主协会(HOA)收取的常规费用是用于水电费和保险等基本服务,那么HOA的债权人不能扣押这些费用。但是,如果协会成员同意了某些债务,例如州税或共享空间改进的费用,则此保护不适用。根据这项规定,只有基本服务旨在免受债权人的影响。

(a)CA 民法 Code § 5620(a) 为履行协会根据管理文件或本法案所承担的义务而征收或收取的经常性评估费,仅在协会提供基本服务(例如支付水电费和保险费)所必需的范围内,免于协会判决债权人的强制执行。在确定豁免的适当性时,法院应确保仅有基本服务在本款规定下受到保护。
(b)CA 民法 Code § 5620(b) 此豁免不适用于根据第4070条在成员会议或选举中经法定人数成员的多数批准的任何经同意的质押、留置权或产权负担,也不适用于任何州税留置权,或为公共区域提供劳务或材料而产生的任何留置权。

Section § 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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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条款规定,业主协会(HOA)不得根据房产的应税价值向业主收取费用,除非该业主协会在2009年底之前已经这样做。但是,如果业主协会负责代业主支付税款,它们可以将这笔税费计入其收取的费用中,并基于每处房产的应税价值来计算。

(a)CA 民法 Code § 5625(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尽管本法案或管理文件中有任何相反规定,协会不得对共有权益开发项目中的独立权益征收基于其应税价值的评估费,除非协会在2009年12月31日或之前,根据其管理文件,已基于这些独立权益的应税价值征收评估费,该应税价值由独立权益所在县的税务评估员确定。
(b)CA 民法 Code § 5625(b) 负责支付共有权益开发项目中独立权益税款的协会,可以对独立权益征收与支付税款相关的部分评估费,该评估费基于独立权益的应税价值,并由税务评估员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