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900

Explanation

本节适用于业主协会与成员之间就其权利、责任或义务产生分歧的情况。它涵盖了根据本法律法案、《非营利互助福利公司法》或协会章程产生的争议。此外,它补充而非取代了现有关于在诉诸法庭前需要通过替代方式解决争议的规定。

(a)CA 民法 Code § 5900(a) 本条适用于协会与成员之间,根据本法案、根据《非营利互助福利公司法》(Part 3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7110) of Division 2 of Title 1 of the Corporations Code),或根据共有权益开发项目或协会的管理文件,涉及其权利、义务或责任的争议。
(b)CA 民法 Code § 5900(b) 本条补充而非取代第 3 条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5925),该条涉及作为强制执行行动先决条件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

Section § 5905

Explanation

业主协会必须建立一个公平、快速的流程来处理纠纷。他们应该利用地方争议解决项目,例如消费者事务部等机构提供的低成本调解服务。如果他们没有这样的流程,则另一条款下的默认程序将适用。

(a)CA 民法 Code § 5905(a) 协会应当提供一个公平、合理且迅速的程序,以解决本条范围内的争议。
(b)CA 民法 Code § 5905(b) 根据本条制定程序时,协会应当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可用的地方争议解决项目,这些项目应涉及中立第三方,包括在消费者事务部和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互联网网站上列出的低成本调解项目。
(c)CA 民法 Code § 5905(c) 如果协会未提供一个公平、合理且迅速的程序来解决本条范围内的争议,则第5915条规定的程序适用,并满足(a)款的要求。

Section § 5910

Explanation

如果业主与业主协会之间发生争议,需要有一个公平、迅速的方式来解决。任何一方都可以书面请求启动这个程序,但协会必须迅速回应。如果业主启动程序,协会必须参与;但如果协会启动程序,业主可以选择不参与。如果业主参与了但问题没有解决,业主可以提出上诉。如果双方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并书面记录下来,那么它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解决过程中,双方都可以解释自己的观点,并可以请律师协助。业主参与这个过程不能被收取任何费用。

公平、合理且迅速的争议解决程序,应至少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a)CA 民法 Code § 5910(a) 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启动该程序。启动该程序的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b)CA 民法 Code § 5910(b) 该程序应规定迅速的截止日期。该程序应说明协会对启动该程序的请求采取行动的最长时间。
(c)CA 民法 Code § 5910(c) 如果程序由成员启动,协会应参与该程序。
(d)CA 民法 Code § 5910(d) 如果程序由协会启动,成员可以选择不参与该程序。如果成员参与但争议并非通过成员同意的方式解决,则成员有权向董事会提出上诉。
(e)CA 民法 Code § 5910(e) 根据该程序达成的、经双方签署且不与法律或管理文件冲突的争议书面决议,对协会具有约束力并可依法强制执行。根据该程序达成的、经双方签署且不与法律或管理文件冲突的书面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可依法强制执行。
(f)CA 民法 Code § 5910(f) 该程序应提供成员和协会解释其立场的途径。成员和协会可自行承担费用,由律师或其他人员协助解释其立场。
(g)CA 民法 Code § 5910(g) 协会成员参与该过程不应被收取费用。

Section § 5910.1

Explanation
如果协会成员要求通过内部程序解决争议,那么在协会真诚地努力使用这些内部方法解决争议之前,协会不能将该问题提交法院。

Section § 59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没有现有公平程序的情况下,某些协会内部争议应如何处理。它建立了一种方法,允许争议中的任何一方请求会面,共同尝试解决问题。如果成员请求会面,协会不得拒绝;但如果协会请求,成员可以拒绝。协会将派其董事会成员之一进行讨论并尝试解决问题。任何达成的决定都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所有相关方签署,如果该决定不违反任何法律或协会规定,则具有强制执行力。重要的是,成员参与此过程是免费的。

(a)CA 民法 Code § 5915(a) 本节适用于未另行提供公平、合理且迅速的争议解决程序的协会。本节规定的程序在本条的含义内是公平、合理且迅速的。
(b)CA 民法 Code § 5915(b) 本条范围内的争议任何一方均可援引以下程序:
(1)CA 民法 Code § 5915(b)(1) 该方可请求另一方进行会面协商,以解决争议。该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2)CA 民法 Code § 5915(b)(2) 协会成员可拒绝会面协商请求。协会不得拒绝会面协商请求。
(3)CA 民法 Code § 5915(b)(3) 董事会应指定一名董事进行会面协商。
(4)CA 民法 Code § 5915(b)(4) 双方应及时在双方方便的时间和地点会面,相互阐明各自立场,并真诚协商以解决争议。双方在协商时可自行承担费用,由律师或其他人协助。
(5)CA 民法 Code § 5915(b)(5) 双方同意的争议解决方案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双方签署,包括代表协会的董事会指定人员。
(c)CA 民法 Code § 5915(c) 根据本节达成的书面协议,如果双方均已签署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且可依法强制执行:
(1)CA 民法 Code § 5915(c)(1) 协议不与法律或共有权益开发项目或协会的管理文件冲突。
(2)CA 民法 Code § 5915(c)(2) 协议要么与董事会授予其指定人员的权限一致,要么经董事会批准。
(d)CA 民法 Code § 5915(d) 成员不得被收取费用以参与该程序。

Section § 592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要求,年度政策声明(如另一条文所规定)必须说明组织内部如何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