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5915(a) 本节适用于未另行提供公平、合理且迅速的争议解决程序的协会。本节规定的程序在本条的含义内是公平、合理且迅速的。
(b)CA 民法 Code § 5915(b) 本条范围内的争议任何一方均可援引以下程序:
(1)CA 民法 Code § 5915(b)(1) 该方可请求另一方进行会面协商,以解决争议。该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2)CA 民法 Code § 5915(b)(2) 协会成员可拒绝会面协商请求。协会不得拒绝会面协商请求。
(3)CA 民法 Code § 5915(b)(3) 董事会应指定一名董事进行会面协商。
(4)CA 民法 Code § 5915(b)(4) 双方应及时在双方方便的时间和地点会面,相互阐明各自立场,并真诚协商以解决争议。双方在协商时可自行承担费用,由律师或其他人协助。
(5)CA 民法 Code § 5915(b)(5) 双方同意的争议解决方案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双方签署,包括代表协会的董事会指定人员。
(c)CA 民法 Code § 5915(c) 根据本节达成的书面协议,如果双方均已签署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且可依法强制执行:
(1)CA 民法 Code § 5915(c)(1) 协议不与法律或共有权益开发项目或协会的管理文件冲突。
(2)CA 民法 Code § 5915(c)(2) 协议要么与董事会授予其指定人员的权限一致,要么经董事会批准。
(d)CA 民法 Code § 5915(d) 成员不得被收取费用以参与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