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和可撤销的转让与承诺未经交付的动产转让
Section § 3440
这条法律规定,如果你转让你拥有的个人财产,但没有实际交付并改变占有,那么这项转让对你的任何债权人、善意买家或他们的继承人都是无效的,即使这些人在转让之后才出现。在这里,“债权人”是指对你拥有合法债权的人,包括那些为你管理资产以造福他人的人,比如受托人。这些受托人或受让人可以使用原始债权人可以使用的任何法律行动,但仅限于他们所代表的债权人,并且仅当这些行动对他们可用时。
(a)CA 民法 Code § 3440(a) 除非本章另有规定,凡由当时拥有财产的人所作出的个人财产转让,且未伴随立即交付以及随后的实际和持续的财产占有变更,则对转让时转让人的债权人(有担保或无担保)、在转让人仍占有财产期间成为债权人的人及其权益继承人,以及对转让后善意有偿从转让人处购买的买方均属无效。
(b)CA 民法 Code § 3440(b) 在本章中,“债权人”指拥有索赔的人,索赔的定义见第3439.01条,并包括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493.010条定义的债务人为了债权人利益而进行的一般性转让的受让人。“债权人”还包括转让人的遗产以信托形式为转让人以外的人的利益而转移给的任何人。任何此类受让人或受托人可以行使本章中规定的一切权利和救济,如果这些权利和救济可供作为该转让或信托受益人的转让人或受让人的一名或多名债权人使用,并且,在此情况下 (1) 仅限于这些权利或救济可用的范围,以及 (2) 仅为受让人或受托人主张其权利的那些债权人的利益。
个人财产转让 立即交付 占有变更
Section § 3440.1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财产转让或交易不受加州法律本特定章节的管辖。这些例外包括法律诉讼权利(“诉讼标的物”)、海外的船舶或货物、某些金融工具的销售、如果妥善记录和登记的葡萄酒或白兰地交易、为债权人普遍利益的转让、受保护免于金钱判决执行的财产,以及立木。它还排除了符合特定通知和备案要求的个人财产转让、在某些条件下的境外财产、政府实体的转让,以及涉及法定所有权登记或售后回租等交易。
本章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a)CA 民法 Code § 3440.1(a) 诉讼标的物。
(b)CA 民法 Code § 3440.1(b) 船舶或货物,如果其在海上或外国港口。
(c)CA 民法 Code § 3440.1(c) 受《统一商法典》管辖的应收账款、动产文据、支付无形资产或本票的销售,担保权益,以及船舶抵押借款合同或货物抵押借款合同。
(d)CA 民法 Code § 3440.1(d) 葡萄酒或白兰地,如果其位于葡萄酒或白兰地的生产商或所有者的酒厂、酿酒厂或酒窖中,或由其他对葡萄酒或白兰地拥有占有、保管和控制权的人持有,以及盛装葡萄酒或白兰地的管道、木桶和储罐,前提是转让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签署和确认,且转让已记录在葡萄酒、白兰地、管道、木桶和储罐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的官方记录簿中。
(e)CA 民法 Code § 3440.1(e) 为债权人普遍利益而进行的转让或让与,或由根据为债权人普遍利益而进行的让与行事的受让人进行的转让或让与。
(f)CA 民法 Code § 3440.1(f) 免于执行金钱判决的财产。
(g)CA 民法 Code § 3440.1(g) 立木。
(h)CA 民法 Code § 3440.1(h) 受第3440.3节限制的个人财产转让,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民法 Code § 3440.1(h)(1) 在预定转让日期之前,转让人或受让人就所转让的财产提交一份经转让人在经认证的记录中授权的融资声明。该融资声明应根据《商法典》第9编第5章(第9501节及后续条款)的规定提交至州务卿办公室,但可以使用“转让人”代替“债务人”,使用“受让人”代替“担保方”。《商法典》第9编第5章(第9501节及后续条款)的规定应酌情适用于该融资声明。
(2)CA 民法 Code § 3440.1(h)(2) 转让人或受让人在个人财产所在地的公共公告区(如果有)的普通发行报纸上刊登一次预定转让通知;如果该公共公告区没有此类报纸,则在个人财产所在县的普通发行报纸上刊登。刊登应在转让发生日期前不少于10天完成。通知应包含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拟转让个人财产性质的概括性说明,并应指明个人财产所在地以及转让的日期或之后日期。
(i)CA 民法 Code § 3440.1(i) 在转让或留置权设定时不在本州境内的个人财产,如果本款规定不用于规避本章的目的。
(j)CA 民法 Code § 3440.1(j) 财产转让,如果 (1) 该财产受美国法规或条约或本州法规管辖,这些法规或条约规定了所有权转让登记或所有权证书的颁发,并且 (2) 根据该法规或条约,该转让已完善到善意购买者无法获得优于受让人利益的所转让财产权益的程度。
(k)CA 民法 Code § 3440.1(k) 个人财产转让,如果该转让与一项交易相关,在该交易中,财产随后立即由转让人从受让人处租赁,前提是受让人根据《商法典》第10308节(c)款的规定,以有价值的对价并善意购买了该财产。
(l)CA 民法 Code § 3440.1(l) 公共事业法典第849节所定义的供水财产。
(m)CA 民法 Code § 3440.1(m) 任何政府实体进行的财产转让。
(n)CA 民法 Code § 3440.1(n) 就本节而言,在公共公告区刊登通知受《政府法典》第1编第7分编第1.1章(第6080节及后续条款)管辖。
诉讼标的物 海上船舶 外国港口货物
Section § 3440.2
本节解释说,当您转让个人财产时,如果债权人或买方的主张是在某些条件满足之后才提出的,那么该转让将受到保护,不会因此被撤销。简单来说,如果您满足了规定的条件,比如提交了必要的文书并发布了公开通知,那么即使债权人或买方在这些完成后才提出主张,该转让仍然有效。
个人财产转让 债权人保护 买方保护
Section § 3440.3
本条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出售个人财产并满足某些法律条件,即使这些条件旨在保护该交易,该交易对以正常商业交易方式购买该财产的人仍然无效。换句话说,正常买方拥有比这些条件所提供的更多的权利来保留该财产。
尽管符合第3440.1条 (h) 款、第3440.2条或第3440.5条 (b) 款规定的条件,个人财产的转让仍应根据第3440条对从转让人处购买该个人财产且是《商法典》第1201条 (b) 款第 (9) 项所定义的“正常业务过程中的买方”的人无效。
个人财产转让 条件 第3440.1条 (h) 款
Section § 3440.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以合理价格并出于善意,从从原所有者那里获得个人财产的人(即受让人)手中购买该财产,只要原所有者不再拥有该财产,那么购买者的权利就不受本章法律的影响。
有偿买受人 善意购买者 个人财产转让
Section § 3440.5
这项法律规定了担保方在从他人处购买的动产中获得担保权益时的权利。如果原所有者不再占有该财产,并且担保方是善意行事并支付了对价,那么他们的权利不会受到影响。为了维持这些权利,必须满足两个主要条件:一是向州务卿提交一份特殊的融资声明,二是在担保协议签署前至少 10 天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一份关于转让的公告。这些备案和公告有特定的措辞和程序要求。然而,仅仅满足备案要求并不能自动完全保护担保权益;要完全确保其安全,还需要遵守其他规定。
担保方 担保权益 动产
Section § 3440.6
这项法律规定,你必须在某些重要日期起一年内,对与某项转让相关的事务采取法律行动或扣押财产。这些日期包括你通过合理努力发现或应当发现该转让之时、你实际知悉该转让之时、财产易手之时,或者在涉及融资声明且该声明仍然有效的情况下,特定的备案和公示要求得到满足之时。
根据本章,在以下日期中最早的日期起一年后,不得提起诉讼或进行征收:
(a)CA 民法 Code § 3440.6(a) 提起诉讼或进行征收的人在合理勤勉的行使下应当已发现该转让的日期。
(b)CA 民法 Code § 3440.6(b) 提起诉讼或进行征收的人实际知悉该转让的日期。
(c)CA 民法 Code § 3440.6(c) 被转让财产的交付以及实际和持续占有变更发生的日期。
(d)CA 民法 Code § 3440.6(d) 如果根据第3440.1条(h)款提交的融资声明尚未失效,则为第3440.1条(h)款的备案和公布要求得到满足的日期,但不包括融资声明的备案和其中提及的通知的公布必须在转让前完成的要求。
诉讼时限 财产转让 合理勤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