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4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债务人定义为因现有义务而现在欠他人钱或将来可能欠他人钱的人。这种债务可以是确定的(明确已知),也可以是或有的(取决于未来事件)。

Section § 34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债权人定义为,因他人对其负有义务而有权获得付款的人。

Section § 34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没有涉及欺诈,那么欠钱的人(债务人)签订的任何协议,对他们所有过去或未来的债权人都是有效的,只要这些债权人还没有对与该协议相关的财产设定法律主张或留置权。

Section § 34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欠好几个人的钱,你可以选择先偿还其中一个人。你也可以选择在偿还其他人之前,先给某一个人提供承诺或抵押品作为还款担保。

债务人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向某一个债权人付款,或者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向某一个债权人提供担保以支付其债权。

Section § 3433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欠两个不同债权人的钱,但只有一个债权人可以从所有可用资金中获得清偿,那么另一个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一个债权人从第二个债权人无法动用的资金中获得清偿。提出此要求的前提是,它不能阻止第一个债权人完全收回其债务,也不能不公平地影响到其他人。

如果债权人有权从若干资金中寻求其债权的清偿,而另一个人对其中部分而非全部资金拥有权益,或作为债权人有权动用其中部分而非全部资金,则后者可以要求前者从后者无权主张的那些资金中寻求清偿,但以不损害前者获得完全清偿的权利,且不对第三方造成不公为限。

Section § 3434

Explanation

如果贷款人提供贷款,用于建造或改进将要出售或出租的房产,那么通常情况下,贷款人不对该房产的任何问题或损坏负责。但是,如果损坏是由于贷款人超出了其正常职责范围的行为造成的,或者贷款人参与了关于该房产的任何虚假陈述,那么贷款人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贷款人提供贷款,如果该贷款的收益被借款人用于或可能用于资助设计、制造、建造、维修、改造或改进供出售或租赁给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则贷款人不对因该不动产或动产的设计、制造、建造、维修、改造或改进中的任何缺陷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或因借款人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设计、制造、建造、维修、改造或改进该不动产或动产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向第三方承担责任,除非该损失或损害是贷款人超出其作为贷款人活动范围的行为所致,或除非贷款人曾参与对该不动产或动产的虚假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