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4

Explanation

法院开庭必须向公众开放,但也有例外,例如《家庭法典》中提到的情况。法院不能仅仅因为提供了远程访问就禁止公众进行现场旁听,除非出于健康和安全原因有必要这样做。如果法院大楼关闭,法院必须至少提供音频访问方式来旁听诉讼程序——除非法律规定该庭审应不公开。远程访问可以包括在线收听或通过电话收听。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a) 除《家庭法典》第214条或任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所有法院的开庭均应公开。
(b)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b)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b)(1) 法院不得仅因提供远程访问而禁止公众进行现场访问,除非为保护公众或法院工作人员的健康或安全而有必要限制或限定现场访问。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b)(2) 当法院大楼实际关闭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法院应至少提供公共音频流或电话方式供公众旁听诉讼程序。本款不适用于根据《家庭法典》第214条或其他授权或要求不公开审理的法律进行的诉讼程序。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4(b)(3) 就本分款而言,“远程访问”应包括但不限于可在互联网网站上获取的音频流或通过电话方式旁听法院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