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对儿童的福祉和监护权作出重要决定。具体来说,这些法院可以根据美国移民法,裁定儿童是否符合特殊移民少年身份的资格,这有助于他们因虐待或忽视等情况获得居留权。即使是21岁以下的儿童,也可以在各种法院程序中确定其身份,并且必要时可以追溯性地作出决定。如果有证据(包括儿童的证词),法院可以发布命令,并且必须确认几个关键点,例如儿童的扶养或监护状况、与父母团聚不可行,以及返回其祖国是否不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重要的是,任何关于儿童移民身份的详细信息都将保密,并且记录可以封存。这些规定将于2025年1月1日生效。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5(a)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5(a)(1)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高等法院对联邦《移民和国籍法》(8 U.S.C. Sec. 1101 et seq. 和 8 C.F.R. Sec. 204.11)所指的儿童的扶养或监护(或两者兼有)以及照护拥有司法裁定管辖权,这包括但不限于高等法院的少年法庭、遗嘱认证法庭和家事法庭部门。这些法院拥有作出必要司法裁定的管辖权,以使儿童能够根据《美国法典》第8篇第1101(a)(27)(J)节的规定,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申请特殊移民少年身份分类。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5(a)(2) 对于21岁以下的儿童,只要符合(b)款第(1)项的先决条件,无论高等法院的部门或诉讼类型如何,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作出(b)款第(1)项规定的司法裁定。允许进行溯及既往的记录,且不要求证明任何文书或其他错误,只要该裁定可以在溯及既往的日期作出。
(b)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5(b)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5(b)(1) 如果请求高等法院根据《美国法典》第8篇第1101(a)(27)(J)节的规定,就特殊移民少年身份作出必要的裁定,并且有证据支持这些裁定(证据可以仅包括但不限于作为申请对象的儿童的声明),法院应发布命令,该命令应包括以下所有裁定,且每项裁定均应通过援引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的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5(b)(1)(A) 该儿童属于以下情况之一: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5(b)(1)(A)(i) 被法院宣布为受扶养人。
(i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5(b)(1)(A)(ii) 被合法委托给或置于州机构或部门,或法院指定的个人或实体的监护之下。法院应指明扶养、委托或监护命令的日期以及作出该命令的事实依据。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5(b)(1)(B) 由于虐待、忽视、遗弃或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的类似原因,确定儿童与其父母一方或双方团聚不可行。法院应指明确定团聚不可行的日期以及作出该裁定的事实依据。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5(b)(1)(C) 将儿童送回其本人或其父母的原国籍国或最后惯常居住国不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法院应指明作出该裁定的事实依据。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5(b)(2) 高等法院可以根据本节作出其他由证据支持的裁定,但仅限于当事人提出请求时。寻求特殊移民少年身份分类的儿童的声称的、所谓的或被认为的动机,在根据本节作出裁定时不予采纳。法院不得在本节的裁定中包含或提及寻求特殊移民少年身份分类的儿童的声称的、所谓的或被认为的动机。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5(b)(3) 如果法院批准了一项包含第(1)项所述裁定的命令,并且请求裁定的人已提交了加急处理请求并附有经适当核准的拟议命令,则法院应在作出裁定的听证会日期或提交拟议命令的日期(以后者为准)起三个法院工作日内,向请求裁定的人提供该命令的经认证副本。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5(c) 在任何司法程序中,为响应高等法院作出支持特殊移民少年身份分类申请所需裁定的请求,除受州保密法保护的信息外,有关儿童移民身份的信息应保密,并且仅供法院、作为诉讼对象的儿童、当事人、当事人的律师、儿童的律师以及儿童的监护人查阅。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5(d) 在任何司法程序中,为响应高等法院作出支持特殊移民少年身份分类申请所需裁定的请求,除受州保密法保护的记录外,诉讼记录可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院规则》2.550和2.551规定的程序进行封存。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5(e) 本节将于2025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