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940(a) 除本节或司法委员会通过的与本节要求一致的规则另有规定外,第 (116.260) 节要求的小额索赔咨询服务的特点应由各县,或由小额索赔咨询服务由法院管理的县的高级法院,根据当地需求和条件确定。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940(b) 每项咨询服务应提供以下服务: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940(b)(1) 个人咨询服务,可亲自或通过电话提供,以及通过任何其他合理旨在提供及时和适当协助的方式提供。个人咨询服务涵盖的主题应包括但不限于小额索赔法院文件的准备、程序(包括与听证会进行相关的程序),以及小额索赔法院判决的执行信息。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940(b)(2) 录音电话留言可用于补充个人咨询服务,但不得作为该县提供咨询的唯一方式。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940(b)(3) 相邻县、相邻县的高级法院,或其任何组合,可联合提供咨询服务。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940(c) 在一个县,如果每年提起的小额索赔诉讼数量在紧接的两个财政年度平均为 (1,000) 件或更少,该县或高级法院可选择免除 (b) 款规定的要求。如果小额索赔咨询服务由县管理,此豁免应通过监事会通过决议正式通知。如果小额索赔咨询服务由高级法院管理,此豁免应通过采纳地方法规正式通知。如果一个县或法院如此豁免自己,该县或法院仍应根据司法委员会通过的规则提供以下最低限度的咨询服务: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940(c)(1) 提供与在该县提起的小额索赔诉讼相关的一般信息的录音电话留言应在正常工作时间提供。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940(c)(2) 小额索赔信息手册应在各高级法院的书记官办公室、相关县办公室以及该县潜在小额索赔诉讼当事人方便的任何其他地点提供。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940(d) 咨询服务应与小额索赔部门协同合作,并且应进行管理,以避免提供咨询服务的个人与特定小额索赔诉讼的任何一方或裁决小额索赔诉讼的任何司法官员之间存在或出现利益冲突。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940(e) 咨询顾问可以是志愿者,并且应是州律师协会成员、法学院学生、律师助理,或有解决小纠纷经验的人员,并应熟悉小额索赔法院的规则和程序。咨询顾问不得作为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在法庭出庭。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940(f) 咨询顾问,包括独立承包商、其他雇员和志愿者,就根据本章代表法院或县向小额索赔诉讼当事人及潜在诉讼当事人提供的公共服务咨询而言,享有《政府法典》第 (818.9) 节赋予的豁免权。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940(g) 本节不排除法院或县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以提供本节所述的小额索赔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