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9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加州法院书记员的职责。在民事案件中,如果法院或当事人提出要求,法院书记员必须记录庭审期间的所有发言。在重罪案件中,如果法院、控方、辩护律师或被告提出要求,则需要进行此项记录。对于轻罪或违规案件,如果法院下令,则需要进行记录。如果有人要求提供这些记录的笔录,书记员必须以清晰可读的格式正确准备并认证。对于被判重罪的案件,除非法院根据司法委员会的标准认为不太可能上诉,否则必须立即准备上诉记录。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69(a) 高级法院的官方书记员或临时官方书记员应在以下案件中,以速记方式记录所有证词、提出的异议、法院裁决、提出的例外、传讯、答辩、判决、律师对陪审团的辩论,以及法官或其他司法官员所作的陈述和评论以及口头指示: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69(a)(1) 在民事案件中,应法院命令或应一方当事人请求。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69(a)(2) 在重罪案件中,应法院命令或应控方、被告或被告律师请求。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69(a)(3) 在轻罪或违规案件中,应法院命令。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69(b) 如果法院命令或一方当事人请求提供笔录,或者如果非当事人请求提供其有权获得的笔录,无论该非当事人是否被允许参加需记录的程序,官方书记员或临时官方书记员应在法院指定的案件审理结束后合理时间内,以清晰易读的手写、打字机或其他打印机方式誊写笔录或其中所请求的特定部分,并证明笔录记录和誊写无误,并在法院指示时,将笔录提交给法院书记员。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69(c) 如果被告在经过实质性审判后被判犯有重罪,则上诉记录应在判决或有罪裁定宣布后立即准备,除非法院认定该判决很可能不会被上诉。法院对上诉可能性的认定应基于司法委员会采纳的标准和规则。

Section § 2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法院速记员应如何以电子形式提交笔录,但如果有人要求纸质版,或者在2023年1月1日之前存在技术限制无法电子提交,则允许提交纸质版。纸质笔录之后可以要求提供可搜索的PDF格式。电子笔录被视为原件,除非它们是纸质笔录的副本。速记员可以选择自己的技术来满足电子格式要求,并且在2023年后,除非是涉及安全问题的更改,他们有一年的时间来适应新规定。本法不影响现有的政府法典要求。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71(a) 官方速记员或临时官方速记员应根据《加州法院规则》,以电子形式向任何法院、当事人或有权获得笔录的人提交笔录,除非出现以下任何情况: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71(a)(1) 有权获得笔录的当事人或个人要求以纸质形式提供速记员笔录。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71(a)(2) 在2023年1月1日之前,法院缺乏根据本节使用或存储电子形式笔录的技术能力,并提前将此事实告知官方速记员或临时官方速记员。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71(a)(3) 在2023年1月1日之前,官方速记员或临时官方速记员缺乏根据本节以电子形式提交笔录的技术能力,并提前将此事实告知法院、当事人或有权获得笔录的人。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71(b) 如果以纸质笔录代替(a)款所述的电子笔录,则在官方速记员或临时官方速记员提交或交付纸质笔录后的120天内,如果诉讼程序是使用计算机辅助转录设备制作的,官方速记员或临时官方速记员应根据要求提供原始笔录的全文可搜索便携式文档格式(PDF)副本。全文可搜索PDF格式的原始笔录副本不应被视为原始笔录。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71(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改变《政府法典》第69950或69954节中规定的任何要求,无论笔录是以电子形式还是纸质形式提交。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71(d) 除(b)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节提交的电子笔录应被视为用于所有目的的原始笔录,包括律师向客户维护或交付文件的任何义务。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71(e) 电子笔录应符合根据(a)款施加的任何格式要求。但是,官方速记员或临时官方速记员不要求使用特定的供应商、技术或软件来遵守本节规定,除非官方速记员或临时官方速记员与法院、当事人或有权获得笔录的人同意使用特定的供应商、技术或软件。在没有该协议的情况下,官方速记员或临时官方速记员可以选择供应商、技术和软件来遵守本节和《加州法院规则》。在采纳《加州法院规则》的笔录格式要求时,应在技术中立的基础上考虑相关笔录产品、技术和软件供应商的可用性。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71(f) 在2023年1月1日之后,如果新的或更新的电子笔录法院规则格式要求需要对官方速记员或临时官方速记员拥有的设备或软件进行重大更改,则应给予官方速记员和临时官方速记员不少于一年的时间来遵守格式要求。如果更改是为了解决安全问题,则应给予合理的时间来遵守新的格式要求。

Section § 2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法庭官方速记员的笔录,如果经过正确转录和认证,就是法庭上发生情况的可靠证据。但是,速记员的草稿笔录未经认证,不能作为官方证据使用,也不能用来质疑已认证的笔录。此外,也不强制要求制作草稿笔录。这项规定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73(a) 任何法院经正式任命并宣誓的官方速记员或临时官方速记员的报告,在转录并认证为案件证词和诉讼程序的准确笔录后,即为该证词和诉讼程序的初步证据。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73(b) 任何法院经正式任命并宣誓的官方速记员或临时官方速记员的报告,当作为草稿笔录准备时,不得认证,也不得作为诉讼程序的官方认证笔录使用、引用、分发或转录。草稿笔录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在任何时候被引用或使用,以反驳或推翻官方速记员或临时官方速记员提供的诉讼程序的官方认证笔录。不得要求制作草稿笔录。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73(c) 本节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高等法院的法官可以要求正式法庭记录员或临时记录员,记录并转录他们在重罪案件和无限额民事案件中的意见或裁决。这同样适用于遗嘱认证、少年法庭以及涉及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或抚养费的案件中的各种命令和判决。简而言之,它确保了这些法律程序有准确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