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司法行政人员征收官电子交易法
Section § 263
这项法律被称为《征收官电子交易法》。它旨在利用现代技术以电子方式处理文件,这可以节省资金,提高效率,并使公众更容易联系到征收官。但是,法院和相关官员并非必须改用电子方式,除非他们双方都同意并拥有必要的资源和技术。
Section § 263.1
本节定义了与电子通信和记录相关的术语。“电子邮件”是指设备之间发送的电邮。“电子记录”是指任何以电子方式创建或存储的文件。“电子签名”是一种电子标识,表明个人签署文件的意图。“传真”指传真过程和传真文件。“传真机”用于发送和接收这些传输。“传真传输”涉及以电子或传统方式发送传真文件。“信息处理系统”处理电子信息,但不包括传真。“指示”是向当局提出的书面请求,“法律实体”包括各种类型的组织。“征收官”是治安官或法警。“记录”是介质上的任何信息,“传输记录”是传真机打印的日志,记录发送详情。
Section § 263.2
这项法律允许执法官使用技术系统处理信息和文件,但前提是他们拥有适当的技术和资源。如果技术故障导致他们在工作时间内未能收到电子文件,并且发送方能够证明他们已尝试发送,该文件仍被视为在当天提交。
Section § 263.3
本节规定了如何处理通过传真发送给执法官(负责执行法院判决的官员)的文件。当文件通过传真发送时,执法官可以将其视同纸质文件处理。传真必须附带一份封面页,其中包含发送方和执法官的姓名、传真号码等详细信息,以及要求确认收到的请求。发送方必须保留原始纸质文件和传真记录。如果执法官要求提供原始纸质文件,必须在五天内发送。此外,执法官必须保留传真文件,并可以电子方式存储。
Section § 263.4
本法律允许征收官使用电子记录来替代纸质记录。当您向征收官发送电子记录时,需要包含发送方和征收官的姓名以及电子联系地址。发送方必须保留原始纸质副本,如果征收官提出要求,需在五日内将其提供给征收官。发送电子记录包括按照另一条款的解释,将其作为附件发送到电子邮件中。
Section § 263.6
本法律允许负责执行法院命令(如执行令)的强制执行官,保留此类执行令的原件或电子副本,而不是将其返还给法院。该官员必须在向法院提交其行动报告之日起至少两年内,保留这些文件以及任何相关的备忘录或清单。如果债权人需要在一个不同县执行一份执行令,他们可以要求强制执行官向法院提交一份报告,但这与返还执行令不同。该报告必须表明该执行令仍然有效。
Section § 263.7
这项法律规定,当执法官公开文件时,任何社会安全号码和金融账户号码必须被删除或隐藏,但可以显示最后四位数字。这同样适用于提交给法院的文件,这些身份识别信息不得可见。然而,债权人、债务人、扣押财产的第三人以及第三方索赔人不被视为“公众”,他们可以获取完整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