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2

Explanation

如果治安官在执行法律程序时,收到当事人或其律师的指示,这些指示并不能让治安官免除因自己的疏忽或不当行为而承担的责任。除非这些指示是书面形式的,并且由当事人的律师(或没有律师的当事人本人)签名。此外,这些指示也可以根据另一法律条款的规定以电子方式发送。

当事人或其律师就令状的执行或返还,或任何相关作为或不作为而向治安官发出的指示或授权,不能免除或开脱治安官因疏忽或不当行为而承担的责任,除非该指示包含在由当事人律师(包括当事人律师的签名和姓名)或由没有律师的当事人本人提供的书面指示中。根据第263条 (c) 款的规定,该指示可以依照第2章(自第263条起)以电子方式传输。

Section § 26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治安官或其他官员必须执行那些看起来合法并由适当权力机构发出的命令或法律文件,即使导致这些命令的法律程序存在问题。

Section § 262.2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法律官员正在处理一份名为“法律文书”的法律文件,只要该官员仍持有原始文件,就必须向任何提出要求的人出示。该官员需要在办公时间,在其办公室出示这份文件以及任何相关文件或电子副本。

Section § 262.3

Explanation
如果治安官在完成某项职责(例如送达法律文件)之前离任,那么完成这项任务的责任将移交给接任治安官职位的人。

Section § 262.4

Explanation
当警长根据法院命令或执行令出售房产时,他们必须向买方提供证明所有权所需的法律文件。这些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就像是由进行出售的警长亲自制作的一样。此外,如果这些文件符合2004年电子记录交付法案规定的某些标准,它们还可以进行电子记录。

Section § 26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向警长递交官方文件(法律传票除外)。你可以直接把文件交给警长本人,或者交给他的一个副手,或者在办公时间交给办公室的负责人。如果当时没有人,你可以把文件放在办公室里一个显眼的地方。

向警长送达文书(诉讼文书除外),可以通过将其交付给警长本人或其一名副手,或在办公时间内向办公室负责人交付;如果无人在此,则可以将其留在办公室的显眼位置。

Section § 262.6

Explanation
如果县治安官作为当事人卷入某个法律案件,该县的验尸官将接管县治安官通常的职责,在该案件中执行法律程序和命令。

Section § 262.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起诉警长,那么任何法律文件或法院命令都可以由任何人送达,只要遵循本法典中规定的正确程序。

Section § 26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县治安官和验尸官都作为当事人卷入法律案件,法院可以指定一名“特别执行官”(elisor)来执行法院命令。特别执行官是由法院指定并居住在该县的人。这种指定发生在县治安官和验尸官都卷入案件、他们被取消资格、存在偏见,或者职位空缺导致其中一方无法公正及时行事的情况下。

Section § 262.9

Explanation
如果一份法律文件被交给特派执行官,他们必须像治安官处理类似文件一样,处理并送回这份文件。

Section § 262.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验尸官或代行其职责的人执行任务时,他们应获得公平的报酬。报酬金额由法院决定。如果任务涉及在陪审团人数不足时传唤陪审员,则费用由原告支付。在其他情况下,要求服务的人必须支付。如果服务是为了公共目的(例如为政府)提供,则在审查和批准后,由县政府支付费用。

凡是法庭传票被执行,或由验尸官或临时执行官执行任何行为时,他应获得由法院确定的合理报酬。在传唤陪审员以补足陪审团成员的情况下,该报酬由原告支付;在所有其他私人诉讼案件中,由要求该服务的人或当事方支付。如果是应公众的要求提供服务,则应作为县级费用进行审计和支付。

Section § 262.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法院下令对不动产(例如止赎后出售房产)采取某些行动后,如果设立了新县会发生什么。如果法院指示原县的县治安官处理这些行动,但该房产现在位于新设立的县,那么新县的县治安官可以合法地执行这些命令,就像他们是最初指定的县治安官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