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法官,在无需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独立签发某些法律命令和令状。但是,他们不能在最初签发要求某人做某事的令状(强制执行令)、审查下级法院裁决的令状(调卷令),或阻止某一程序的令状(禁止令)。他们可以在听取相关方更多意见后,再决定是否应取消这些命令。

Section § 16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高级法院的法官拥有可以在法庭外行使的特定权力。他们可以发布命令、处理无争议案件,并就遗嘱认证事务和监护权做出各种决定。法官还可以批准担保、驳回或批准索赔,并对某些动议做出裁定。这些行动可以在法官办公室进行,这意味着不在公开法庭上。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66(a) 高级法院法官可以在内庭进行以下事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66(a)(1) 批准通常根据单方申请首次授予的所有命令和令状,并审理和处理这些命令和令状,任命裁判员,要求并接收待提交的财产清单和账目,命令发出补充账目结清通知,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中止个人代表、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的权力,任命特别管理人,授予临时监护权或临时财产管理权证书,批准或驳回索赔,并指示法院发出在行使遗嘱认证事务权力所需的所有令状和法律文书。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66(a)(2) 审理并裁定根据第 657 条或第 663 条提出的所有动议。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66(a)(3) 审理并裁定法院待决的所有无争议诉讼、程序、抗辩、动议、请愿书、申请和其他事项,但婚姻解除诉讼、法定分居诉讼或婚姻无效判决诉讼除外,遗嘱认证程序中不动产销售确认申请也除外。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66(a)(4) 审理并裁定关于强制执行判决费用核定的动议。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66(a)(5) 批准担保和承诺书。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66(b) 法官可以在州内任何地方,在庭外行使赋予法官而非法院的所有权力,并履行所有职能和职责,或法官可以在法官办公室行使或履行的权力、职能和职责。

Section § 166.1

Explanation

如果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法官认为有必要,法官可以在一项临时裁决中指出,存在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可能需要上级法院审理以帮助案件进展。但是,如果法官没有做出这样的说明,或者有人对此提出异议,你不能仅仅因此而上诉。

经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其律师的书面请求,或由法官酌情决定,法官可在任何中间裁定中指出,其认为存在一个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法律问题,对此存在重大分歧意见,且其上诉解决可能实质性地推进诉讼的终结。无论是拒绝此种在中间裁定中的评述请求,还是另一方当事人或律师对此提出异议,均不得作为申请令状或上诉的理由。

Section § 1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法院书记员被要求或允许处理的任何事务,也可以由该法院的法官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