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统一外币债权法
Section § 676.1
本节定义了涉及外币债权的法律程序中使用的关键术语。“诉讼”指可能涉及外币金钱判决或仲裁的法院案件或仲裁。“银行即期汇率”是银行出售外币时提供的汇率。“兑换日期”是指在此类诉讼中支付或使用款项之前的最后一个银行营业日。“分配程序”是指在提出外币债权时分配资金的程序,例如在止赎或遗产分配中。“外币”是指除美元以外的任何货币,“外币债权”是指以外币支付或赔偿的请求。“货币”是任何政府认可的交换媒介。“债权货币”是法律确定的适当货币。“个人”可以是个人或任何法律实体。“汇率”是指不同货币之间的兑换比率。“即期汇率”是指即时或接近即时的汇率。“州”包括任何美国州和领土。
Section § 676.2
本法律条文涉及与外币相关的法律索赔或分配程序。它规定,只要存在外币债权,这些规则就适用,即使案件的其他方面涉及其他法律。
Section § 676.3
这项法律允许参与诉讼或财务分配的各方通过相互协议来决定某些条款,即使这会改变法律通常的效力。具体来说,交易中的人们可以就交易不同部分使用哪种货币达成一致,而且仅仅因为你在交易的一个部分使用了外币,并不意味着整个交易都必须使用该货币。
Section § 676.4
这项法律是关于确定应该使用哪种货币来支付索赔。如果相关方就特定货币达成一致,那么就应该使用该货币进行支付。如果没有协议,货币将基于以下三点之一:他们通常在交易中使用的货币,国际贸易中类似交易普遍使用的货币,或者索赔方已经或将要遭受损失的货币。
Section § 676.5
本节解释了当应付金额最初以不同货币计算时,如何处理外币支付。如果你应该用一种货币支付,但最初是以另一种货币衡量的,那么确切的金额将在兑换日确定。如果有一笔外币支付需要根据支付问题发生之前的汇率进行兑换,该汇率在问题发生后最多30天内适用;此后,将使用当前的银行汇率。此外,即使协议规定债务人的本国货币应与外币金额相符,本规则也澄清这并非不公平或过高。如果支付延迟,法院或仲裁员可以调整判决,以确保支付金额与最初约定的外币金额正确匹配。
Section § 676.6
本法律条文解释,在法庭上提出索赔的人可以选择使用外币而非美元,但如果他们没有指明,则默认为美元。对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证明应使用另一种货币来对所使用的货币提出异议。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任何货币提出抗辩、反诉或进行抵销,而不论原始索赔指定何种货币。决定索赔应使用哪种货币是一个法律问题。
Section § 676.7
本节阐述了涉及外币债权的判决或裁定应如何处理。通常,这些判决以债权所涉的外币金额表示。债务人可以选择以外币支付,也可以选择在支付日按银行汇率计算的等值美元支付。与判决相关的任何费用必须以美元显示。以美元支付的款项,将根据其在支付日可购买的外币金额进行贷记。对于涉及多项货币债权的裁决,各金额将通过汇率换算后相互抵销,以明确各方应支付的金额。本节推荐了一种特定的判决格式,如果合同涉及外币,则适用此处概述的相同支付规则。
Section § 676.8
Section § 676.9
本法律规定了涉及外币债权案件中利息的计算方式。在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判决前利息)之前您将获得的利息,取决于管辖该案件的法律,除非存在例外情况。这些例外情况包括,例如,当一方未能接受和解要约,或者一方当事人造成不当延迟时。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调整利息。最后,一旦作出判决或裁决,利息将按照本州判决所使用的标准利率计算。
Section § 676.10
如果你想在加州执行一份来自其他国家、以外国货币计价的判决,根据当地规定,这是可以的,并且可以转换为美元。如果该外国判决已支付了部分款项,那么这笔款项将从你在加州应支付的总额中扣除。反之,如果一份来自美国其他州的判决仅以美元计价,那么在加州也将仅以美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