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10.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暂停或终止一个案件,如果法院认为该案件在另一个州的法院处理会更公平或更合适。如果被告已经出庭,某些关于驳回案件的其他规定就不适用。

Section § 410.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人在加州法院起诉外国公司或不住在加州的人,如果争议涉及的合同价值至少一百万美元。重要的是,双方必须同意使用加州法律来解决争议,并且必须允许加州法院拥有管辖权。这项法律适用于任何时候签订的协议,即使是在本条款生效之前签订的,这实际上使得所有过去的此类协议都像是在本法律下签订的一样。

任何人均可针对外国公司或非居民个人在本州法院提起诉讼或程序,如果该诉讼或程序源于或涉及双方当事人已全部或部分选择适用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诺,且 (a) 该合同、协议或承诺(无论是附条件的还是其他形式)涉及总额不低于一百万美元 ($1,000,000) 的交易,且 (b) 包含一项或多项条款,根据该条款,外国公司或非居民同意服从本州法院的管辖。
本条适用于在本条生效之前、当日或之后订立的合同、协议和承诺;本条应具有完全追溯力。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订立的选择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的合同、协议和承诺,应视为在本条生效之日即已生效,并具有有效性、可执行性和效力;且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在本州法院提起的诉讼和程序,可视为在本条生效之日即已生效,并可继续进行。

Section § 410.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主要承包商与分包商(双方均设在加州)之间,用于在本州进行的建设工作的合同,不得包含要求争议在加州以外解决的条款。它还禁止合同条款阻止一方在加州法院启动或完成争议程序。这适用于任何可主张留置权的建筑项目相关工作或材料。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10.42(a) 承包商与主要办事处设在本州的分包商之间,用于在本州建设公共或私人改善工程的合同中,以下条款应属无效且不可执行: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10.42(a)(1) 旨在要求双方之间的任何争议在本州以外通过诉讼、仲裁或以其他方式解决的条款。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10.42(a)(2) 旨在阻止一方在本州或本州法院启动此类程序或获得判决或其他解决方案的条款。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10.42(b) 就本节而言,“建设”指为改善工程所进行的任何工作或服务,或提供的材料,如《民法典》第8050条所定义,且可根据《民法典》第8400条主张留置权(无论是否实际主张留置权),或若非《民法典》第8160条,本可主张此类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