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11.35(a) 在每一项诉讼中,包括要求损害赔偿或补偿的反诉,凡因持有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三编第3章(自第5500条起)颁发的有效建筑师证书的人员的专业过失,或持有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三编第7章(自第6700条起)颁发的有效专业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的专业过失,或持有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三编第15章(自第8700条起)颁发的有效土地测量师执照的人员的专业过失而引起的,在向任何被告或反诉被告送达诉状或反诉状之日或之前,原告或反诉原告的律师应提交并送达(b)款规定的证明。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11.35(b) 证明应由原告或反诉原告的律师签署,声明以下情况之一: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11.35(b)(1) 律师已审查案件事实,律师已咨询并获得至少一名建筑师、专业工程师或土地测量师的意见,该人员须在本州或任何其他州持有执业许可并执业,或在经认可的学院或大学任教并在本州或任何其他州持有执业许可,且其专业领域与被告或反诉被告相同,且律师合理认为该人员对该特定诉讼所涉相关问题具有专业知识,并且律师根据此审查和咨询得出结论,认为提起本诉讼具有合理且有根据的理由。被咨询人不得是诉讼当事人。被咨询人应就具名被告或反诉被告在履行相关专业服务时是否存在过失或无过失发表意见。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11.35(b)(2) 律师未能获得(1)款要求的咨询,因为诉讼时效将损害诉讼,且(1)款要求的证明无法在诉讼受损前获得。如果根据本款签署证明,则(1)款要求的证明应在提交诉状后60天内提交。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11.35(b)(3) 律师未能获得(1)款要求的咨询,因为律师已向三名不同的建筑师、专业工程师或土地测量师分别进行了三次善意尝试以获得此咨询,但所有被联系人均不同意提供咨询。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11.35(c) 根据本条要求提交证明时,无论诉状中已列出多名被告或可能在以后列出,仅需提交一份证明。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11.35(d) 如果律师打算仅依据《证据法典》第646条定义的“事实不言自明”原则,或仅依据未能告知程序后果,或两者兼有,则本条不适用。律师在提交诉状时应证明其仅依据“事实不言自明”原则或未能告知程序后果,或两者兼有,因此不提交本条要求的证明。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11.35(e) 就本条而言,并受《证据法典》第912条的约束,根据(b)款(1)项或(2)项要求提交证明的律师有权拒绝披露被咨询的建筑师、专业工程师或土地测量师的身份以及咨询内容。该特权也应由被咨询的建筑师、专业工程师或土地测量师享有。但是,如果律师根据(b)款(3)项声称其未能获得与建筑师、专业工程师或土地测量师的必要咨询,法院可以要求律师披露拒绝提供咨询的建筑师、专业工程师或土地测量师的姓名。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11.35(f) 违反本条可能构成不专业行为,并成为对律师进行纪律处分的理由,但以下情况除外:如果律师已根据(b)款(2)项提交证明,但未能在提交诉状后60天内提交(b)款(1)项要求的证明,此种未能提交不应成为对律师进行纪律处分的理由。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11.35(g) 未能根据本条提交证明,应成为根据第430.10条提出抗辩或根据第435条提出撤销动议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