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12.10

Explanation

原告支付必要费用后,可以要求法院书记员为被告签发多份传票。原始传票将保存在法院记录中,但副本会交给原告。

在支付所有适用费用后,原告可以要求书记员为任何被告签发一份或多份传票。书记员应将每份原始传票保存在法院记录中,并向请求签发传票的原告提供每份已签发传票的副本。

Section § 412.2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法律传票(即告知某人被起诉的通知)中需要包含哪些内容。传票必须发给被告,由法院书记员签署,并包含法院名称、所有当事人的姓名,以及指示被告在30天内书面回应的说明。如果被告不回应,他们可能会自动败诉,从而允许原告寻求各种形式的救济,例如查封金钱或财产。传票还包含一个粗体警告,强调咨询律师的重要性,并且开头有一个用英文和西班牙文写明的粗体通知,告知诉讼情况和回应截止日期。如果需要,各县可以为该通知添加更多语言,并且司法委员会批准的格式符合这些要求。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12.20(a) 除法规另有规定外,传票应发给被告,由书记员签署并加盖诉讼待决法院的印章,且应包含: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12.20(a)(1) 诉讼待决法院的名称。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12.20(a)(2) 诉讼当事人的姓名。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12.20(a)(3) 指示被告在传票送达其本人后30天内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以回应诉状。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12.20(a)(4) 一份通知,告知被告,除非其作出回应,否则原告申请后将对其作出缺席判决,且原告可向法院申请诉状中要求的救济,这可能导致工资被扣押、金钱或财产被查封,或其他救济。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12.20(a)(5) 以下粗体声明:“您可就与本诉状或本传票相关的任何事项寻求律师的建议。应及时咨询该律师,以便您的答辩状可在本传票要求的时间内提交或登记。”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12.20(a)(6) 传票顶部所有其他内容之上,以粗体字,用英文和西班牙文写明的以下引言:
“Notice!  You have been sued.  The court may decide against you without your being heard unless you respond within 30 days.  Read information below.”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12.20(b) 各县可根据条例要求,将(a)款第(6)项所载的引言以任何其他外语形式列明在该县法院发出的每份传票中,前提是该其他外语引言在传票中的列明方式与该项要求的方式相同。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12.20(c) 经司法委员会批准的传票形式,应视为符合本节规定。

Section § 412.30

Explanation

当您起诉一家公司或一个非法人团体(例如合伙企业)时,您送达的法律文书(传票)必须清楚说明您正在向谁送达以及代表谁送达。如果文书没有包含这些信息,那么案件就不能对该公司、团体或个人本身作出缺席判决。

在针对公司或非法人协会(包括合伙企业)提起的诉讼中,所送达的传票副本应包含一份实质性载明以下内容的通知: “致被送达人: 您特此在本诉讼(或特别程序)中代表(此处填写公司或非法人协会的名称)被送达,作为根据(此处填写《民事诉讼法典》第4章(自第413.10条起)的适当规定)可向其送达传票和诉状副本以对该当事方完成送达的人。”  如果也以个人身份向该人送达,则通知还应指明送达是针对该人个人以及代表公司或非法人协会进行的。
如果该通知未出现在所送达的传票副本上,则不得对该公司或非法人协会或对该个人(视情况而定)作出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