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0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本章中提供的定义用于解释和理解本篇中描述的规则和规定。

Section § 405.1

Explanation

本法将“权利主张人”定义为参与法律案件、对财产所有权提出主张,并已正式记录其就该财产存在待决法律诉讼的人。

“权利主张人”指在诉讼中主张不动产权利并登记诉讼系属通知的当事人。

Section § 405.2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诉讼待决通知”,即一种法律通知,说明一项涉及房地产主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

“诉讼待决通知”或“通知”指一项诉讼待决的通知,其中提出了不动产主张。

Section § 405.3

Explanation
“很可能成立”这个术语,在涉及房地产的索赔中,意味着有很大的可能性,即提出索赔的人很可能会在法庭上赢得对被告的诉讼。

Section § 405.4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不动产权利主张”定义为诉讼中提出的法律论点,可能影响不动产所有权、占有或使用的。它特指涉及财产所有权或占有,或地役权使用的主张,但公共事业公司依法获得的地役权除外。

“不动产权利主张”指诉状中的一项或多项诉因,如果成立,将影响 (a) 特定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或 (b) 诉状中指明的地役权的使用,但不包括任何受监管公用事业公司依法获得的地役权。

Section § 40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节中的规则适用于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的案件,其适用方式与适用于加州州法院的案件相同。

Section § 405.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当政府机构为公共用途征用私人财产(即“征用权”程序)时,关于该法律案件正在进行的官方通知,将遵循不同章节中规定的具体规则,而不是适用于一般财产案件的常规规则。

Section § 405.7

Explanation
当政府机构提起法律诉讼,宣告某建筑物不适宜居住时,他们需要向县记录官办公室提交一份通知。该通知应包含涉事方以及相关房产的详细信息。

Section § 40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如果你卷入了一场关于财产的法律纠纷,即使已经有财产索赔正在处理中,你仍然可以寻求其他法律保护,比如法院命令冻结资产、阻止某些行为,或清除关于该财产的诉讼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