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主张人”指在诉讼中主张不动产权利并登记诉讼系属通知的当事人。
特定行为通知的登记定义和总则
Section § 405.2
本法律定义了“诉讼待决通知”,即一种法律通知,说明一项涉及房地产主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
“诉讼待决通知”或“通知”指一项诉讼待决的通知,其中提出了不动产主张。
诉讼待决通知 不动产主张 法律通知
Section § 405.4
本法律将“不动产权利主张”定义为诉讼中提出的法律论点,可能影响不动产所有权、占有或使用的。它特指涉及财产所有权或占有,或地役权使用的主张,但公共事业公司依法获得的地役权除外。
“不动产权利主张”指诉状中的一项或多项诉因,如果成立,将影响 (a) 特定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或 (b) 诉状中指明的地役权的使用,但不包括任何受监管公用事业公司依法获得的地役权。
不动产权利主张 地役权 财产所有权
Section § 405.6
本法律解释,当政府机构为公共用途征用私人财产(即“征用权”程序)时,关于该法律案件正在进行的官方通知,将遵循不同章节中规定的具体规则,而不是适用于一般财产案件的常规规则。
征用权 公共机构 诉讼待决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