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在任何根据其他法律授权依照本章确定的事项存在时,以及在其后60天内,可在公共机构主要办事处所在县的高等法院提起诉讼,以确定该事项的有效性。该诉讼应具有对物诉讼的性质。
特定案件诉讼确认程序
Section § 860
这项法律允许公共机构请求法院正式确认该机构有权处理的特定问题或事项的有效性。机构在识别出该问题后有60天时间来执行此操作。法院诉讼的重点是解决事项本身,而不是直接涉及个人。
公共机构 高等法院 县
Section § 861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在法律案件发生时通知所有相关人员。它规定,可以通过在法院指定的当地报纸上刊登传票来告知人们,特别是在涉及公共机构的区域内。如果该县没有报纸,可以使用邻近地区的报纸。此外,在完成报纸公告之前,该机构必须尝试通过邮件或法院命令的其他方式通知人们。
所有利害关系方的管辖权可通过根据《政府法典》第6063条,在法院指定的、在诉讼待决县出版的普通发行报纸上刊登传票公告获得,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在公共机构的边界内以及法院可能命令的其他县刊登;如果任何此类县或多个县没有此类报纸,则在某个邻近县刊登。此外,在此类公告完成之前,该机构应在法院认为合理可行的情况下,通过邮件或法院命令的其他方式发出诉讼待决通知。
管辖权 利害关系方 传票公告
Section § 861.1
这项法律规定了针对任何对特定法律事务感兴趣的人的法律传票的内容和送达方式。传票需要针对“所有相关人员”,并包含一份通知,告知他们可以在传票公布至少10天后的特定截止日期前提交书面答复,以质疑该事项的合法性。传票必须概述所处理的问题,并明确指出对该事项提出异议的人不会面临工资扣押或财产扣押等处罚。除非另有规定,传票通常应遵循标准格式。
传票应针对“所有对此事项有兴趣的人[指明事项]”,并应包含一份通知,告知所有对此事项有兴趣的人,他们可以通过出庭并在传票中指定的日期(该日期应在传票公告完成后的10天或更长时间之后)之前提交书面答辩状,对该事项的合法性或有效性提出异议。传票应提供公共机构或其他人寻求确认其有效性的事项的详细摘要。传票还应声明,对该事项的合法性或有效性提出异议的人不会受到惩罚性措施,例如工资扣押或扣押其不动产或动产。除本节另有规定外,传票应采用第412.20条规定的格式。
传票 质疑合法性 相关人员
Section § 862
一旦传票中提到的截止日期过去,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就最终确定了。在该截止日期之前,任何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出庭,质疑所涉的法律问题。
管辖权 传票截止日期 质疑合法性
Section § 863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有切身利益的人,在公共机构尚未就某事项启动法律程序的情况下,质疑该机构行为的有效性。这项质疑必须在另一条款规定的特定时间和法院内进行。公共机构将成为被告,并且必须被正式通知。提出质疑的人必须遵循某些通知程序,包括发布公告,并证明他们已按时完成。如果未在60天内完成这些程序,案件将被驳回,除非有正当理由。
利害关系人 公共机构被告 传票程序
Section § 864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财务承诺,如债券、认股权证、合同和债务,一旦获得正式批准,就被视为存在。对于债券和认股权证,当公共机构的管理部门通过一项决议或法规允许其发行时,它们就被授权了。对于合同,当一项决议或法规批准该合同并允许其签署时,它们就被授权了。
债券 认股权证 合同
Section § 867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在法庭上需要比其他案件更快地审理。当这些特定案件被安排听证或审判时,它们会获得优先权,这意味着法院应迅速处理这些案件,以便它们能及时作出裁决。
依照本章提起的诉讼,在法院安排其听证或审判事宜上,以及在审理该等诉讼时,应优先于所有其他民事诉讼,以期该等诉讼能迅速审理和裁决。
法院优先权 快速审理 民事诉讼
Section § 867.5
如果政府机构提起诉讼,并在有人回应后决定撤销该案件,那么该人有30天时间就同一问题提起自己的诉讼。然而,如果该机构正式取消了其对正在确认事项的决定,则此规则不适用。
公共机构驳回 确认诉讼 答辩备案
Section § 868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法院有权决定案件中的法律费用由谁支付。法院可以将在案件中涉及的各方之间分摊费用,或者让败诉方支付所有费用,这取决于法院认为何为公平。
法律费用 诉讼费用 分摊费用
Section § 869
本法律条款规定,只有公共机构或其代表才能对本章下的事项提出异议,并且必须在本章规定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内进行。该条款还指出,尽管法律为这些机构提供了一种特定的补救措施,但这并不妨碍它们使用其他法律途径(例如强制令)来核实某项事宜是否有效。
除公共机构或其官员或代理人外,任何人不得对本章项下的任何事项或事宜提出异议,且异议必须在本章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内提出。本章所提供的补救措施对任何公共机构(包括任何地方机构)或其官员或代理人而言,不得解释为排除该公共机构或其官员或代理人使用强制令或任何其他补救措施来确定任何事项或事宜的有效性。
公共机构 异议 强制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