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64.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财产纠纷中,法院必须积极审查原告对财产的主张,并考虑被告提出的任何反诉。法院不能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认定原告是正确的;它需要实际的所有权证明。即使没有人出庭反对原告,法院在作出裁决前仍必须审查证据。最终裁决应以证据和适用法律为依据。

法院应审查并裁定原告对所有被告主张的所有权。法院不得缺席判决,而应在所有案件中要求提供原告所有权的证据,并听取可能就任何被告的主张提出的证据,但原告在诉状中承认其有效性的主张除外。法院应根据证据和法律作出判决。

Section § 764.02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遗嘱中的赠与或信托受到质疑的法律案件中会发生什么。遗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任何关于它的争议都必须在同一案件中解决。如果遗嘱认证法院已经对遗嘱的含义做出了裁决,那么该裁决是最终的。然而,如果法律允许,案件中的任何一方仍然有权要求陪审团审判。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64.020(a) 若根据本章提起的诉讼涉及遗嘱或声称为遗嘱的文书(无论是否已获准遗嘱认证)项下的赠与、遗赠不动产、遗赠动产或信托的有效性或解释: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64.020(a)(1) 该遗嘱或声称为遗嘱的文书可作为证据采纳。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64.020(a)(2) 所有关于该赠与、遗赠不动产、遗赠动产或信托有效性的问题应在该诉讼中最终裁定。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64.020(a)(3) 若遗嘱已获准遗嘱认证,且该赠与、遗赠不动产、遗赠动产或信托已由遗嘱认证法院的终局判决解释,则该解释对其正确解释具有决定性。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64.020(b)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剥夺当事人在法律目前赋予该权利的任何案件中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Section § 764.0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法院在与财产相关的案件中作出最终裁决,该裁决即为最终决定,并适用于所有对该财产拥有任何主张的人,无论他们是否参与了该案件。这包括那些拥有现在或未来主张的人,以及这些主张是既得的还是附条件的。但是,对于那些在提交诉讼待决通知(lis pendens)或判决被记录时其主张未被记录在案的人,存在一个例外,除非其他条款另有规定。

诉讼中的判决对以下所有人员具有约束力并具有决定性,无论其是否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64.030(a) 所有已知和未知人员,其曾是该诉讼当事人并对该财产拥有任何主张,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既得的还是附条件的、法律上的还是衡平法上的、单独的还是未分割的。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64.030(b) 除第764.045条另有规定外,所有未参与该诉讼的人员,其对该财产拥有的任何主张在诉讼待决通知提交时未被记录在案,或者,如果未提交诉讼待决通知,则在判决被记录时未被记录在案。

Section § 764.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未参与诉讼,则法院关于财产的判决不影响该人对该财产的权利主张,但需满足特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在某些法律通知提交前正式记录该权利主张,或者通过检查财产而知晓该权利主张。但是,这不影响善意购买该财产的人的权利。

除非第1908条另有规定,否则判决不影响任何非诉讼当事人对该财产或其任何部分的权利主张,如果满足以下任何条件: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64.045(a) 该权利主张在诉讼待决通知(lis pendens)提交时已备案,或者,如果未提交,则在判决备案时已备案。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64.045(b) 原告实际知晓该权利主张,或者在诉讼待决通知提交时,或如果未提交,则在判决生效时,通过对财产的检查本应合理显而易见。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损害与原告或原告的权益继承人进行交易的善意购买者或有偿抵押权人的权利。

Section § 764.0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如果有人购买了房产,或者以房产作抵押贷款(成为担保权人),在不知道与该房产相关的法院判决有任何问题的情况下,他们的权利会受到保护。即使该判决存在法律问题,只要他们是善意行事,并且不知道这些问题,他们对该房产的所有权或主张仍然有效。

Section § 764.070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任何法律判决不会自动对州或美国具有约束力,除非它们被明确地作为诉讼的一方。对于美国而言,还必须有联邦法律允许该判决对其利益具有约束力。

Section § 764.0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在存在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特定条款订立的协议时,解决土地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诉讼。当有人提起确认土地所有权的案件时,法院将审查任何相关协议,并决定它们是否符合法律标准。如果协议有效,法院将根据协议正式确认谁拥有什么。除非州土地委员会在公开听证会后批准协议,否则案件不能开始。此外,普通民众可以提起或参与关于这些协议的法律纠纷。所有这些案件都应在提交排期备忘录之日起一年内开庭审理,除非有充分理由延迟。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64.080(a) 在任何为确认土地所有权而提起的诉讼中,如果该土地曾受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6307条或第6357条订立的协议约束,则在设定的审判时间,法院应根据任何一方的请求,接收关于该协议性质的证据。接收该证据后,法院应作出裁决书。对于根据第6357条订立的协议,裁决书应包括对基本事实的陈述,以及确定该协议是否符合第6357条以及适用于边界线协议有效性的其他法律标准。对于根据第6307条订立的协议,裁决书应陈述相关事实,并应包含一项确定,即《公共资源法典》第6307条、《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10条第3款和第4款以及其他适用法律的要求是否已得到满足。如果法院认定该协议有效,则诉讼判决应根据协议确认协议中指定各方的土地所有权。如果判决在协议生效日期之前作出,判决应规定,在生效日期,所有权根据协议归属于各方。然而,在州土地委员会在公开听证会后批准该协议之前,不得根据本节提起诉讼。所有此类诉讼应在提交排期备忘录之日起一年内排入审判日程,除非法院因正当理由延长此期限。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64.080(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公众成员提起或参与质疑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6307条或第6357条订立的协议有效性的诉讼的权利。任何由公众成员提起的诉讼应在提交排期备忘录之日起一年内排入审判日程,除非法院因正当理由延长此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