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72.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具体适用于位于人口超过400万的县,或根据1960年人口普查数据,人口在70万到71万之间的县内的城市区域。

本条仅适用于位于任何人口超过4,000,000的县,或根据1960年联邦十年一次人口普查确定的人口多于700,000且少于710,000的县内的城市土地。

Section § 772.02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与土地使用和石油或天然气生产相关的关键术语。“地表区”是指地表以下500英尺以内的任何区域。“标的土地”是指某人希望终止其租赁权的特定描述的土地区域。“租赁设施”包括石油和天然气生产所需的必要设备和结构,例如储罐和加热器。

本条中使用的术语: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72.020(a) “地表区”指位于地表以下500英尺平面之上的区域。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72.020(b) “标的土地”指原告寻求终止其租赁进入和占有权的特定描述的地表和地表区所占用的区域。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72.020(c) “租赁设施”指为石油或天然气生产(包括二次采收作业)合理必要的储罐、洗涤罐、分离器、加热器以及其他设施。

Section § 772.0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拥有附带石油、天然气或碳氢化合物采矿租赁权的土地所有者,如果其所有权受到影响,可以请求法院阻止采矿者进入或使用其土地。然而,这项法律行动不能改变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特定条款有效的任何现有作业或联合开发计划协议。

Section § 772.04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果满足某些条件,法院可以终止承租人进入或使用土地地表的权利。首先,租约必须已超过20年,计算时要从任何专门针对地表权利的租约变更算起。其次,土地不能被某些类型的活跃油井占用,例如用于石油或天然气生产或废物处理的油井。最后,终止承租人的地表权利不应妨碍他们以高效经济的方式从地下生产石油的能力。

法院可以作出判决,终止承租人进入或占用地表和地表区域的权利,但须符合法院认为公平合理的条件,如果证据显示以下各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72.040(a) 设立租赁权益的文件最初签署于根据本条提起诉讼之日前的20年以上,无论该文件是否有任何修订。但是,如果任何修订是明确为了放弃、限制或重新安排承租人进入和占用地表权利而订立的,则20年期限应按文件最初签署于该修订签署之日计算。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72.040(b) 标的土地目前未被以下任何一项占用: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72.040(b)(1) 正在生产的油井或气井或井筒。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72.040(b)(2) 用于将水、气或其他物质注入地质底层以辅助石油或天然气生产或减轻地面沉降的井或井筒。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72.040(b)(3) 用于处置注入废油井卤水和副产品的井或井筒。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72.040(b)(4) 用于生产水以供油田注入、注水驱油和压力维持计划使用的井或井筒。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72.040(c) 以原告要求的方式,或根据法院可依据本节施加的条件,终止标的土地内的进入或占用权,不会显著干扰承租人根据租约继续以实际和经济的方式,利用适合租赁区域的生产技术,并符合良好油田惯例,从地表区域下方的租赁地层持续生产石油,以及收集、运输和销售石油的权利。

Section § 772.05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即使地表进入或占有权已经终止,如果对特定的地役权活动是必要的,法院可以允许承租人继续使用土地的某些部分。如果判决要求搬迁任何与石油和天然气相关的基础设施,提起诉讼的人(原告)必须支付搬迁费用,除非这些变动给承租人带来了好处。如果承租人因此受益,原告支付的费用可能会减少。原告有责任证明承租人获得了任何好处。

Section § 772.0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份石油或天然气租约首次签订时,它不能包含任何放弃本特定法律条款所确立的权利的条款。此外,这些权利也不能在租约由原告或其前任所有者签署后的前20年内,通过修改租约而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