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中使用的术语: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70.010(a) “取得”指通过转让、判决、裁定或其他方式收到或取得。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70.010(b) “财产”指不动产或其任何部分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权益或留置权。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70.010(c) “后续所有者”指财产被转让给的人,无论是作为所有者、部分所有者,还是以其他方式,或该人的权益继承人,并包括死者遗产的受益人。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70.010(d) “转让”指自愿或非自愿转让,并包括转让、回转、留置权解除,或通过判决、裁定或其他方式剥夺。死者遗产的遗嘱认证以及分配裁定的生效属于本款意义上的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