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38(a)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38(a)(1) 根据本章进行的全面裁决中,覆盖该流域或该流域任何一部分的县的高等法院法官应当回避。司法委员会主席应当指派一名法官主持该全面裁决的所有诉讼程序。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38(a)(2) 案件立案所在高等法院的法官,可以根据法院的自行动议或当事人的动议,决定该案件是否属于第833条规定的全面裁决。根据本款提出的决定动议,应当在该案件中获得优先排期,并且应当在其他程序性动议或终局性动议之前解决。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38(b)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院规则》第3.400条,全面裁决被推定为复杂案件。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38(c) 第170.6条和第394条不适用于全面裁决。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38(d) 尽管《水法典》第10726.6条(b)款有规定,针对位于根据本章正在裁决的流域内的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的诉讼,如果该诉讼涉及地下水可持续发展计划的采纳、实质内容或实施,或地下水可持续发展机构遵守《可持续地下水管理法》中规定的时间表,则应当酌情与全面裁决进行移送、协调和合并。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38(e) 司法委员会主席根据(a)款指派的法官,应当决定移送、协调或合并是否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