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4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当一个流域的用水量超过其自然补给能力(即“长期超采”)时,法院可以采取的措施。如果存在长期超采的证据,法院在通知并听证后,可以发布一项临时命令,称为“临时禁令”,以管理水资源的使用。这项临时禁令可能包括暂停新的用水申请、减少当前的用水量,或者设定取水上限。法院在发布此类命令前,必须确认满足特定的条件。法院还可能制定一个计划,在未来几年内逐步减少取水。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临时命令并不构成对水权归属的最终判决,并且在执行这些命令时,不需要提供保证金或担保。此外,法院可以指派一名水务总监来监督临时禁令的执行。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47(a) 经证明流域处于长期超采状态,法院可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后,发布临时禁令。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47(b) 部门的公告和其他报告,以及特别专员关于流域存在长期超采状况的报告,应可作为长期超采状况的证据采纳。本款不限制其他相关证据的可采性。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47(c) 临时禁令可包含以下任何条款: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47(c)(1) 暂停新增或增加的水权分配。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47(c)(2) 限制或减少水的引取或抽取。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47(c)(3) 在全面裁决待决期间,在各方之间分配允许的抽取量。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47(c)(4) 自愿转让程序。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47(d) 法院在确定以下所有事项后,应发布临时禁令: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47(d)(1) 流域处于长期超采状态。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47(d)(2) 流域已被指定为试用期流域,或未遵守《水法典》第10720.7条(a)款规定的规划截止日期。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47(d)(3) 根据《水法典》第10735.8条,没有生效的临时计划。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47(e) 如果法院认为在《水法典》第10727.2条(b)款规定的时间表内实现地下水可持续性是合理必要的,则可规定在数年内进一步减少抽取的计划。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47(f) 临时禁令的条款不应决定全面裁决最终判决中的权利。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47(g) 根据本条发布临时禁令,无需提供保证金或担保。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47(h) 法院可指定一名水务总监,监督临时禁令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