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44(a) 法院可以要求综合裁决中的当事方提交相关证人的书面证词,形式为宣誓书或在伪证罪处罚下的声明,以代替出庭作证。所需的书面证词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专家证人意见和证明文件证据真实性的证词。法院可以命令书面证词构成证人全部的直接证词,要求书面证词包含任何随书面证词提交的证据,并且,在专家证人书面证词的情况下,要求提供证人资格声明。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44(b) 如果法院依照 (a) 项规定要求提交书面证词,则直接证词的完整副本应至少在庭审前21天送达。任何反驳证词的完整副本应最迟在庭审第一天送达。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44(c) 如果书面证词的内容在证人作口头证词时本可采纳,则在提供书面证词的证人可供所有当事方进行交叉询问的情况下,法院应将该书面证词作为文件证据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