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案件诉讼不动产收回诉讼及其他有关不动产诉讼的规定
Section § 740
Section § 741
Section § 742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授权涉及不动产或相关损害赔偿诉讼的当事人进入相关不动产。在有正当理由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后,法院可以批准他们勘测或测量该土地及其上的任何隧道或矿井,即使他们必须穿过他人的土地才能这样做。
Section § 743
如果有人需要勘测一块土地,他们必须首先获得一份描述该财产的命令,并将其送达给所有者或居住在该处的人。之后,他们可以带着必要的团队进入该财产进行勘测和测量。但是,如果他们造成了勘测不需要的任何损害,他们可能需要为此承担责任。
Section § 746
Section § 747
Section § 748
Section § 749
这项法律是关于房主发现其房产上的信托契据被贷款人伪造的情况。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房主可以起诉要求三倍于实际损害赔偿的金额。但是,如果其他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该契据,他们则无需承担这些额外的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如果某人一年内没有购买和出售至少四份契据,则此规定不适用。房主仍然可以在这三倍金额之外寻求额外的惩罚性损害赔偿。这些规定适用于1983年7月1日之后提起的诉讼,即使案件在该日期之前开始但仍在法院审理中。
Section § 749.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作为受让人或权益继承人,起诉一份涉及独户住宅(不超过四个居住单元)的信托契约的受益人,并且查明该信托契约被受益人部分或全部伪造,法院可以判处三倍于实际损害的赔偿。但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每年购买和出售信托契约少于四份的人。此外,受害方获得惩罚性赔偿(即额外的惩罚性款项)的权利不受影响,并且此规则适用于1984年1月1日或之后提起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