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位法官在一个或多个选定地点审理所有诉讼以达到所有目的,将促进司法公正,并考虑到以下因素,则对具有共同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的民事诉讼进行协调是适当的:共同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对诉讼是否具有主导性和重要性;当事人、证人和律师的便利;诉讼的相对进展以及律师的工作成果;司法设施和人力的有效利用;法院的排期;重复和不一致的裁决、命令或判决的弊端;以及,如果拒绝协调,诉讼在没有进一步诉讼的情况下达成和解的可能性。
民事诉讼的审判地、重新分类和协调协调
Section § 404
如果不同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涉及类似的重要问题,可以提出请求来协调它们的处理方式。这可以由案件中的法官、经法官许可的任何诉讼当事人,或所有相关当事人来完成。这些请求必须附有声明,解释案件为何复杂并符合特定标准。一旦提出请求,将指派一名法官来决定案件是否确实复杂以及是否适合合并管理。法官可以来自司法委员会或当地法院,并遵循常规法院程序。
民事诉讼 共同问题 协调申请
Section § 404.1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将类似的民事案件合并由一位法官在一个或多个地点审理是合适的。这样做的目的是通过考虑共同问题对案件的重要性、为所有相关方提供便利、明智地利用法院资源、避免判决冲突,以及增加在不进行更多诉讼的情况下达成和解的机会来确保公平。
民事诉讼协调 共同事实问题 共同法律问题
Section § 404.2
如果法官决定不同法院的案件需要合并审理,他们需要选择哪个上诉法院将复审这些案件。法官应根据另一法律条款的指导原则,选择最能实现司法公正的法院。
依照第404条指派的法官,如果认定合并审理适当,且待合并审理的诉讼属于一个以上复审法院的管辖范围,则应当选择具有上诉管辖权的复审法院。该指派法官应当依照第404.1条规定的标准,选择将促进司法公正的复审法院。
法官指派 案件合并审理 复审法院选择
Section § 404.3
如果法官认为某些法律案件适合合并处理,他们必须安排合并,并通知司法委员会的负责人。之后,该负责人将要么指派另一名法官在选定的地点管理这些案件,要么授权一名首席法官以类似于其他民事案件的方式将这些案件指派给法官。
依照第404条指派的法官,如认定合并审理适当,应命令合并审理这些诉讼,并将该事实报告给司法委员会主席;司法委员会主席应指派一名法官在被指派法官认为适当的一个或多个地点审理和裁决这些诉讼,或授权法院的首席法官以与其他民事案件指派相同的方式,将该事项指派给该法院的司法官员。
诉讼合并审理 指派法官 司法委员会主席
Section § 404.4
如果法院有一个案件,其与根据第404条合并的其他案件有共同问题,那么法官或案件当事人可以请求将此案件与其他案件协调处理。这个请求需要一份宣誓书(即一份书面声明),表明该案件符合某些标准。简单来说,这项规定旨在将符合第404.1条中列出的具体标准的相关案件合并审理。
任何法院的主审法官,如果其法院有待决诉讼,且该诉讼与根据第404条规定协调的诉讼具有共同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则可以经法院主动,或经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动议并附有宣誓书(该宣誓书陈述事实,表明该诉讼符合第404.1条规定的标准),或经任何此类诉讼中的所有原告或被告当事人提出动议并附有宣誓书(该宣誓书陈述事实,表明该诉讼符合第404.1条规定的标准),请求被指派审理协调诉讼的法官下达协调该诉讼的命令。该诉讼的协调应根据第404.1条规定的标准确定。
主审法官 共同事实问题 共同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