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83.110

Explanation

法律的这一部分解释了本章中使用的术语。它明确指出,“诉讼”是指通过反诉或其他法律诉状提起的任何法律行动。“起诉状”包括任何初始法律文件,例如反诉状。“法院”是指正在处理案件的法院,而“被告”是指任何被提起诉讼(例如官司)的人。“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人。“送达”涵盖了递送法律文件的正式程序,包括传票的回执。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除非条款或上下文另有要求: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3.110(a) “诉讼”包括通过反诉或其他主张诉因或请求救济的诉状提起的诉讼。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3.110(b) “起诉状”包括反诉状或其他初始诉状。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3.110(c) “法院”指诉讼正在审理中的法院。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3.110(d) “被告”包括反诉被告或被提起诉讼的其他人。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3.110(e) “原告”包括反诉原告或提起诉讼的其他人。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3.110(f) “送达”包括传票的回执。

Section § 583.1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某些规则适用于普通的民事法庭案件,但不适用于特殊类型的法庭程序,除非这些程序明确规定它们遵循这些规则。然而,如果法院认为将这些规则适用于特殊程序与该程序的程序或目的不冲突,法院可以选择这样做。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3.120(a) 本章适用于民事诉讼,但不适用于特别程序,除非该特别程序通过援引方式将其纳入。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3.120(b) 尽管有 (a) 款规定,法院可以通过规则或根据其固有权力,将本章适用于特别程序或特别程序的某一部分,除非此种适用与该特别程序的性质或管辖该特别程序的法规不符。

Section § 583.130

Explanation
本条强调,加利福尼亚州鼓励原告迅速推进案件,但也期望所有相关方合作,将案件提交审理或以某种方式解决。虽然通常倾向于推进案件的主要问题而非因延误而驳回,但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以及根据案件实质解决案件的愿望,通常比因缺乏速度而需要驳回案件更为重要。

Section § 583.14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本章中的规定不改变或影响现有的弃权和禁止反言的法律概念。

Section § 583.15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即使本章没有直接说明,法院仍有权根据其制定的其他规则或其自身权力驳回案件或施加处罚。

Section § 583.1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驳回案件的规则如何根据案件启动的时间来适用。它规定,如果案件在新规则生效之前启动,并且驳回通知是在新规则生效之前、当日或之后一年内发出的,那么旧规则仍然适用于驳回。此外,在新规则生效之前发生的任何驳回都不受新规则的影响。

Section § 583.1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满足特定条件,某些与家庭相关的法院申请不能被驳回。简单来说,如果存在有效的子女抚养、监护权、探视权、配偶抚养或家庭暴力限制令,案件就必须继续审理。此外,如果案件的一部分被分案单独审理,该申请仍然有效。

根据《家庭法典》第299、2250、2330或7600条提交的申请,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不得根据本章予以驳回: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3.161(a) 已与诉讼程序相关联地发出了子女抚养令或关于子女监护权或探视权的命令,且该命令尚未 (1) 被法院终止或 (2) 根据《家庭法典》第3022、3900、3901、4007和4013条的规定依法终止。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3.161(b) 已与诉讼程序相关联地发出了配偶抚养令,且该命令尚未被法院终止。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3.161(c) 已根据《家庭暴力预防法》(《家庭法典》第10部(第6200条起))发出了人身行为限制令,且该命令尚未根据法律规定或被法院终止。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3.161(d) 案件中的一个问题已被分案审理,且发生了以下情况之一: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3.161(d)(1) 已根据《家庭法典》第2337条进行了单独审理。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3.161(d)(2) 已根据《加州法院规则》进行了单独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