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86(a) 对于基于合同或特定动产而对其提起的诉讼,被告可在答辩前的任何时间,通过宣誓书声明非诉讼当事人对其基于该合同或针对该财产提出请求,且其与该非诉讼当事人之间无任何串通,经通知该非诉讼当事人及对方当事人后,向法院申请命令,要求将该非诉讼当事人替换其位置,并在其向法院存入合同所主张的金额,或按照法院指示交付财产或其价值后,解除其对任何一方的责任;法院可酌情作出该命令;
或者,该被告可提交一份经核实的代位诉讼反诉状,承认其对所主张的金额或财产,或该金额或财产的一部分不拥有任何权益,并声称该金额或财产的全部或该部分被该诉讼或反诉的当事人所主张,并经通知该等当事人后向法院申请命令,要求将该财产或其部分或其价值交付给法院指示的人。并且,当就动产、履行义务或其任何部分,对某人提出或可能提出冲突主张时,该人可对冲突主张人提起诉讼,强制他们进行代位诉讼并就各自的主张进行诉讼。替换令可被作出,代位诉讼可被维持,且申请人或代位诉讼方可被解除对所有或任何冲突主张人的责任,即使他们的所有权或主张没有共同来源,或不相同但相互对立且独立。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86(b) 任何个人、商号、公司、协会或其他实体,如果面临两人或多人提出或可能提出的双重或多重主张,且这些主张可能导致双重或多重责任,则可对主张人提起诉讼,强制他们进行代位诉讼并就各自的主张进行诉讼。
当面临此类主张的个人、商号、公司、协会或其他实体是因一项或多项此类主张而被提起的诉讼中的被告时,其可提交一份经核实的代位诉讼反诉状,承认其对所主张的金钱或财产,或仅其一部分不拥有任何权益,并声称全部或该部分被该诉讼的当事人所主张,并经通知该等当事人后向法院申请命令,要求将该金钱或财产或其部分交付给法院指示的人;或者,其可对主张人提起单独诉讼,强制他们进行代位诉讼并就各自的主张进行诉讼。代位诉讼可被维持,即使主张没有共同来源,不相同但相互对立且独立,或者主张是未清算的,且提起诉讼或提交反诉的当事人尚未产生任何责任。申请人或代位诉讼方可完全或部分否认对任何或所有主张人的责任。申请人或代位诉讼方可将任何其他被一个或多个主张人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列为该诉讼的被告,或该其他当事人可通过反诉进行代位诉讼;但前提是,此类主张源于同一交易或事件。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86(c) 原告或反诉原告承认应支付的任何金额,可在提交代位诉讼的起诉状或反诉状时,无需事先获得法院命令,将其存入法院书记官处。存入金额的任何利息以及因扣留如此交付的财产或其价值而获得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应在该存入或交付之日后停止累积。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86(d) 在强制冲突主张人进行代位诉讼并就其主张进行诉讼的起诉状中被列为被告的人,或在代位诉讼反诉状中被列为被告的人,可以代替或补充任何其他诉状,提交一份对起诉状或反诉状的答辩,该答辩应送达给诉讼的所有其他当事人,并应包含关于其对该金额或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权益的事实陈述,以及任何积极抗辩和请求的救济。该答辩中的陈述应被诉讼的所有其他当事人视为否认,除非在诉状中另有承认。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86(e) 除非法律现在赋予陪审团审判权的情况,否则对如此存入或交付的资金、财产或其价值的冲突主张,应被视为可由法院审理的问题,且此类问题可首先审理。如果存入的金额少于一个或多个冲突索赔人声称应得的金额,或者如果交付的财产或其价值少于一个或多个此类冲突索赔人声称的所有财产或其价值,任何涉及确定此类存款或交付是否存在不足的事实问题,应由法院或陪审团审理,依照本法典第二部分第八编(自第577条起)的规定。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86(f) 在任何此类代位求偿诉状或反诉状提交后,提交诉状的法院可以发布命令,禁止诉讼的所有当事人在本州任何法院提起或进一步进行任何其他诉讼程序,以影响代位求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直至法院另行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