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77.4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对已故者有法律索赔,他们可以根据具体规定,向遗产执行人或已故者的继承人提出此索赔。

在遵守《遗嘱认证法典》第7编第4部分(自第9000条起)关于债权人索赔的规定的前提下,针对已故者且存续的诉讼请求可向已故者的个人代表提出,或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已故者的继承人提出。

Section § 377.4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对已故者提起诉讼或法律程序,法院可以允许该诉讼或程序继续针对管理已故者遗产的人(例如个人代表),或者可能针对其继承人。但是,在允许案件继续针对个人代表之前,法院要求提供证据证明已遵守关于债权人索赔的某些规定。
经申请,法院应允许针对已故者且不中止的待决诉讼或程序继续针对已故者的个人代表,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针对已故者的利害关系继承人;但除非首先提供证据证明已遵守《遗嘱认证法典》第7编第4部分(自第9000条起)关于债权人索赔的规定,否则法院不得允许诉讼或程序继续针对个人代表。

Section § 377.42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起诉处理已故之人遗产的人,或者可能是从他们那里继承遗产的人,您通常可以要求与此人仍在世时可以要求的相同损害赔偿。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您不能要求额外的惩罚性赔偿,例如惩罚性损害赔偿。

在针对死者的个人代表,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针对死者的权益继承人提起的诉讼或程序中,就针对死者的诉讼事由而言,所有如果死者在世本可向其追回的损害赔偿均可追回,但根据《民法典》第3294条可追回的损害赔偿或其他惩罚性或惩戒性损害赔偿除外。

Section § 377.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1993年1月1日开始,如果有人想对已故者提起诉讼或继续未决诉讼,他们可以针对死者的代表或其继承人进行。这适用于无论该人是在1993年1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去世的情况。

本条适用于1993年1月1日或之后提起的针对死者的个人代表或利益继承人的诉讼或程序,或适用于1993年1月1日或之后提出的动议,以继续一项针对死者的个人代表或利益继承人的未决诉讼或程序,无论死者是在1993年1月1日之前、当日还是之后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