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他人不法行为或疏忽导致某人死亡的诉讼事由,可由以下任何人员或由死者的个人代表代表他们提出: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7.60(a) 死者的尚存配偶、注册伴侣、子女以及已故子女的后代;或者,如果死者没有尚存后代,则为根据无遗嘱继承有权获得死者财产的人员,包括尚存配偶或注册伴侣。如果死者的父母有权根据本款提起诉讼,且父母已故,则死者的法定监护人(如有)可根据本款提起诉讼,视同他们是死者的父母。
(b)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7.60(b)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7.60(b)(1) 无论是否符合(a)款的规定,如果他们依赖死者供养,则为准配偶、准配偶的子女、继子女、父母,或者若父母已故,则为死者的法定监护人。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7.60(b)(2) 在本款中,“准配偶”指无效或可撤销婚姻的尚存配偶,经法院认定其善意相信与死者的婚姻有效。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7.60(c) 未成年人,无论是否符合(a)款或(b)款的规定,如果,在死者死亡时,该未成年人此前180天居住在死者家中,并且其一半或以上的生活费依赖死者提供。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7.60(d) 本条适用于1993年1月1日或之后产生的任何诉讼事由。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7.60(e) 1992年第178章法规增补本条,无意对根据先前法律具有诉讼资格的任何当事人的诉讼资格造成不利影响,且受1992年第178章法规增补的本条版本管辖的当事人的诉讼资格,应与经1996年第563章法规修订的本条规定相同。
(f)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7.60(f)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7.60(f)(1) 就本条而言,“注册伴侣”指在死者死亡时,根据《家庭法典》第297条(b)款建立的注册伴侣关系中,死者的注册伴侣。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7.60(f)(2) 尽管有第(1)款规定,对于发生在2002年1月1日之前的死亡,某人可通过证明《家庭法典》第297条(b)款第(1)至(6)项(含)所列因素,根据本条作为死者的注册伴侣提起诉讼,该条款依照2001年第893章法规第3条的规定,在2005年1月1日失效之前有效。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7.60(f)(3) 立法机关2003-04年度常会期间对本款所作的修订,无意恢复任何已由法院完全和最终裁决、或已和解、或适用诉讼时效已届满的诉讼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