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67.75(a)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67.75(a)(1) 除 (b) 和 (d) 款另有规定外,在民事案件中,当一方当事人已向法院和所有其他当事人发出其打算远程出庭的通知时,一方当事人可以远程出庭,且法院可以全部或部分通过使用远程技术进行会议、听证和诉讼程序。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67.75(a)(2)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类型的诉讼程序: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67.75(a)(2)(A) 第 367.76 节 (a) 款 (1) 项中确定的事项的任何诉讼程序。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67.75(a)(2)(B) 《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679.5 节所涵盖的少年司法诉讼程序。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67.75(b)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果存在以下任何情况,法院可以要求一方当事人或证人亲自出席 (a) 款所述的或 (e) 和 (h) 款下的会议、听证或诉讼程序: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67.75(b)(1) 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具备远程进行会议、听证或诉讼程序所需的技术。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67.75(b)(2) 尽管法院具备所需技术,但会议、听证或诉讼程序中的技术质量或音频清晰度妨碍了会议、听证或诉讼程序的有效管理或解决。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67.75(b)(3) 法院逐次听证确定,亲自出庭将实质性地有助于会议、听证或诉讼程序的裁定或特定案件的有效管理或解决。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67.75(b)(4) 会议、听证或诉讼程序中的技术质量或音频清晰度妨碍了法庭速记员准确准备会议、听证或诉讼程序笔录的能力。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67.75(b)(5) 会议、听证或诉讼程序中的技术质量或音频清晰度妨碍了律师向其客户提供有效代理的能力。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67.75(b)(6) 会议、听证或诉讼程序中的技术质量或音频清晰度妨碍了法庭口译员向法庭用户或授权个人提供语言服务的能力。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67.75(c) 尽管有 (b) 款 (3) 项的规定,除非有充分理由强制要求亲自作证,否则专家证人可以远程出庭。
(d)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67.75(d)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67.75(d)(1)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并受 (b) 款限制,经法院主动或任何一方当事人动议,法院可以全部或部分通过使用远程技术进行审判或证据听证,除非对方当事人能够说明为何不应允许远程出庭或作证。
(2)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67.75(d)(2)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67.75(d)(2)(A) 除《民事诉讼法典》第 269 节和《政府法典》第 69957 节另有规定外,如果法院全部或部分通过使用远程技术进行审判,正式速记员或临时正式速记员应亲自在法庭内。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67.75(d)(2)(A)(B) 如果法院全部或部分通过使用远程技术进行审判,经请求,法庭口译员应亲自在法庭内。
(e)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67.75(e)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67.75(e)(1) 在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进行远程会议、听证、诉讼程序或审判之前,法院应有一个程序,供当事人、证人、正式速记员、临时正式速记员、法庭口译员或其他法庭人员在会议、听证、诉讼程序或审判期间出现技术或音频清晰度问题时提醒司法官员。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67.75(e)(2) 法院应要求当事人或证人的远程出庭具备会议、听证、诉讼程序或审判所需的适当隐私和安全性。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67.75(e)(3) 法院应告知所有当事人,特别是没有法律代理的当事人,使用远程技术可能出现的潜在技术或音频清晰度问题,这可能需要延迟或中止会议、听证、诉讼程序或审判。法院应向自行代理的当事人提供有关亲自出庭和通过使用远程技术出庭的选项信息。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67.75(f) 法院不得要求一方当事人通过使用远程技术出庭。如果法院允许通过远程技术出庭,法院必须确保法庭内的技术使所有当事人,无论是远程出庭还是亲自出庭,都能充分参与会议、听证或诉讼程序。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67.75(g) 自行代理的当事人只有在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远程出席通过使用远程技术进行的会议、听证或诉讼程序。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67.75(h) 任何少年抚养权诉讼程序,可全部或部分通过远程技术进行,但须遵守以下规定: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67.75(h)(1) 任何获授权出席的人员均可请求远程出庭。
(2)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67.75(h)(2)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67.75(h)(2)(A) 诉讼程序的任何一方均可请求法院强制证人或当事人亲自出庭。证人,包括提供证词的当事人,仅可在所有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但分段(B)另有规定的除外),并通过远程技术出庭,且该证人须能使用适当的技术。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67.75(h)(2)(A)(B) 父母、子女、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或《福利与机构法典》第224.1条所定义的印第安部落,可在未经所有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远程技术安排专家证人出庭。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67.75(h)(3) 法院不得要求当事人通过远程技术出庭。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67.75(h)(4) 适用于亲自进行的少年抚养权诉讼程序的保密要求,应适用于通过远程技术进行的少年抚养权诉讼程序。
(i)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67.75(i)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67.75(i)(1) 尽管有《家庭法典》第8613.5条的规定,在《家庭法典》第13编(自第8500条起)项下的收养程序中,法院可全部或部分通过远程技术进行收养最终听证会,而无需法院认定任何一方准收养父母亲自出庭是不可能或不切实际的。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67.75(i)(2) 法院不得要求当事人通过远程技术出庭。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67.75(i)(3) 适用于亲自进行的收养最终听证会的保密和隐私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法典》第8611条中的要求,适用于通过远程技术进行的收养最终听证会。
(j)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67.75(j) 就本条而言,“当事人”包括受第4部分第4编第6章(自第2020.010条起)约束的非当事人。
(k)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67.75(k) 在不违反分段(b)规定的限制下,本条无意禁止在有律师代理的当事人律师约定同意的情况下,通过远程技术出庭。
(l)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67.75(l) 司法委员会应根据其宪法性规则制定权限,采纳规则以实施本条中的政策和规定,以促进全州范围的一致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程序: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67.75(l)(1) 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和其他当事人通知其远程出庭请求的截止日期。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67.75(l)(2) 司法官员确定何时可以通过远程技术进行会议、听证会或诉讼程序的程序和标准。这些程序和标准应要求司法官员考虑当事人或证人可能存在的有限技术或交通条件。
(m)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67.75(m) 本条仅在2027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