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72

Explanation
当无法律能力作出决定的人,例如未成年人或有财产管理人的人,卷入法庭案件时,他们需要有人代表他们,例如监护人或诉讼监护人。诉讼监护人是在认为必要时专门指定来代表其利益的。如果已有监护人,只有在通知现有监护人并说明其必要性后才能指定诉讼监护人。他们有权在法院批准下同意和解并履行判决。12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请求或反对某些命令,例如限制令,如果这不延迟诉讼程序。然而,如果符合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法院可能会指定一名监护人。未成年父母在特定情况下,例如家庭和抚养程序中,也可以无需监护人出庭。在指定诉讼监护人之前,必须披露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如果出现任何新的冲突,必须立即向法院报告。

Section § 37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诉讼监护人(即在法律案件中代表他人行事的人)有充分理由保护其身份时,为其指定一个化名。法院必须确保这样做不会损害公众获取案件详情的权利,也不会影响其他当事人推进案件的能力。所有与案件相关的文件都必须对监护人的真实身份保密。涉案当事人必须确保在他们的文件中保护监护人的身份,并且法院可以在必要时改变其允许使用化名的决定。这项法律也不影响其他人在适当情况下在法庭上保持匿名的权利。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2.5(a) 法院可以根据本节的规定,指定使用化名的诉讼监护人。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2.5(b) 申请指定为使用化名的诉讼监护人的人,应当在提交申请的同时,提交一份单方请求,请求允许使用化名出庭。该单方请求应陈述事实和情况,以证明该诉讼监护人在维护其匿名性方面具有压倒性利益。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2.5(c) 为允许申请指定为诉讼监护人的人使用化名出庭,法院应作出以下各项认定: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2.5(c)(1) 申请人在维护匿名性方面具有压倒性利益,支持允许申请人使用化名出庭。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2.5(c)(2) 如果不允许申请人使用化名出庭,申请人维护匿名性的利益将受到损害,存在实质性可能性。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2.5(c)(3) 允许申请人使用化名出庭是严格限定的,旨在维护申请人维护匿名性的利益,同时不会不当地损害公众的知情权或其他当事人提起、抗辩或解决诉讼的能力。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2.5(c)(4) 没有限制性更小的手段来保护申请人维护其匿名性的利益。
(d)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2.5(d)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2.5(d)(1) 法院可以作出任何必要的进一步命令,以维护申请人的匿名性,或在提起、抗辩或解决诉讼所必需的范围内,允许其他当事人或金融机构知晓申请人的身份。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2.5(d)(2) 除任何其他命令外,法院可以要求被允许使用化名出庭且未由律师代理的诉讼监护人,指定一个用于送达法律文书的邮寄地址或电子地址,并同意为诉讼目的在该地址以化名接受法律文书送达。
(e)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2.5(e)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2.5(e)(1) 如果允许诉讼监护人使用化名出庭,所有法院判决、命令、申请书以及提交给法院的任何文件,应以保护诉讼监护人的姓名和个人身份信息不被公开披露的方式撰写,除非该信息对于当事人提起、抗辩或解决诉讼是必要的。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2.5(e)(2) 就本小节而言,“个人身份信息”包括诉讼监护人的姓名或其任何部分、其地址或其任何部分,以及诉讼监护人居住的城市或非建制区。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2.5(f) 将诉讼监护人的姓名和个人身份信息从提交给法院的文件中排除的责任,完全由当事人及其律师承担。本节不要求法院审查诉状或其他文件是否符合本小节的规定。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2.5(g) 根据本节规定,在允许诉讼监护人使用化名出庭后,法院应保留重新考虑其决定的自由裁量权。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2.5(h) 本节不影响原告或申请人在适当情况下使用化名进行诉讼的权利。

Section § 3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涉及未成年人或无法为自己做出法律决定的人的案件中,如何指定诉讼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是原告,则在发出任何官方文件之前指定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年满14岁或以上,他们可以自己申请监护人;但如果他们未满该年龄,则必须由亲属或朋友代为申请。如果未成年人是被告,并且年满14岁或以上,他们在收到文件后有10天时间申请监护人。如果他们没有及时申请,或者他们未满该年龄,其他人可以代为申请,或者法院可以自行决定。对于那些无法做出法律决定的人,适用类似的规则:亲属、朋友、其他相关方或法院可以介入并要求指定监护人。

当指定诉讼监护人时,其应按以下方式指定: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3(a) 如果未成年人是原告,则必须在传票发出之前指定,如果未成年人年满14岁或以上,则根据未成年人的申请指定;如果未成年人未满该年龄,则根据未成年人的亲属或朋友的申请指定。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3(b) 如果未成年人是被告,则根据未成年人的申请指定,如果未成年人年满14岁或以上,并且未成年人在传票送达后10天内提出申请;如果未成年人未满该年龄或未成年人疏于申请,则根据未成年人的亲属或朋友的申请,或诉讼中任何其他当事方的申请,或由法院主动指定。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3(c) 如果缺乏作出决定的法律能力的人是诉讼或程序的当事方,则根据缺乏作出决定的法律能力的人的亲属或朋友的申请,或诉讼或程序中任何其他当事方的申请,或由法院主动指定。

Section § 37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为那些对财产拥有权益但目前身份尚未确定、尚未存在或身份不明的人员,指定一名诉讼监护人(即在法律事务中代表他人的人)。诉讼监护人经法院批准,可以代表他们所代表的人员作出决定,例如同意判决或和解。诉讼监护人的费用由法院决定,可以从财产中支付,也可以由提起诉讼的人支付。

Section § 3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监护人陪同下,但无需律师,出庭请求或反对针对骚扰、工作场所暴力或人身暴力的法律保护令。法院必须确保监护人与未成年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将使用标准表格来指定监护人。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4(a) 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经正式指定并履职的诉讼监护人陪同下,允许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出庭,仅限于请求或反对请求以下事项:(1) 根据第527.6条禁止骚扰的禁令或临时限制令,或两者兼有;(2) 根据第527.8条禁止工作场所暴力或可信暴力威胁的禁令或临时限制令,或两者兼有;(3) 根据《家庭法典》第10部(自第6200条起)的保护令;或 (4) 根据《家庭法典》第7710条和第7720条的保护令。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4(b) 在为本条目的决定指定特定诉讼监护人时,法院应考虑未成年人与监护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4(c) 司法委员会应在1999年7月1日前通过表格以实施本条。这些表格应旨在便利为本条目的指定诉讼监护人。

Section § 374.5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法律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寻求或面临某些法院命令,那么该案件应由通常处理此类事务的法院审理。但是,如果该未成年人此前已被少年法庭认定为受抚养人或受监护人,那么该少年法庭将负责处理此案。

由未成年人提起或针对未成年人提起的、涉及第372条(b)款(1)项或第374条(a)款所述任何禁令或命令的诉讼程序,应由负责审理此类事项的法院审理;但如果提起诉讼或被提起诉讼的未成年人此前已被少年法庭裁定为受抚养儿童或少年法庭的受监护人,则该事项应由对该未成年人拥有管辖权的少年法庭审理。

Section § 375

Explanation
如果诉讼或法律程序中的某人因丧失行为能力而无法参与,案件不会因此停止。相反,法院将允许该人的代表代其继续进行或针对其继续进行。

Section § 3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无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如果他们的子女因他人的不法行为或疏忽而受到伤害,可以提起诉讼。如果一方父母因无法参与诉讼,另一方可以单独进行,但未加入的父母仍须收到通知。对于非婚生子女,父亲必须在子女受伤前承认亲子关系。在某些情况下,监护人也可以提起诉讼。诉讼可以针对造成伤害的人或其他人。子女的死亡不终止子女死亡前产生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给赔偿金,如果子女或造成伤害的人已故,则有具体规定。如果适用,该案件可以与非正常死亡案件合并审理。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6(a) 合法未婚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共同行事,可以就他人不法行为或疏忽造成的子女伤害提起诉讼。如果任何一方父母经要求未能作为原告加入诉讼,或已故或无法找到,则另一方父母可以提起诉讼。未作为原告加入的父母,如果健在,应被列为被告,并在任何事实问题审判或听证之前,应以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传票送达方式送达传票,或通过挂号信寄送传票和诉状副本,邮资预付,寄往该父母最后已知地址,并要求回执。如果通过挂号信送达,出示据称由收件人签署的回执,即产生传票和诉状已正式送达的可反驳推定。本节所确立的推定是影响举证责任的推定。父母双方对任何赔偿金的各自权利应由法院裁定。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6(b) 如果尚未指定监护人,父母可以就其非婚生未婚未成年子女的此类伤害提起诉讼。如果提起诉讼的父母未对子女进行照护、监护或控制,则对子女进行照护、监护或控制的父母应以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传票送达方式送达传票,或通过挂号信寄送传票和诉状副本,邮资预付,寄往该父母最后已知地址,并要求回执。如果通过挂号信送达,出示据称由收件人签署的回执,即产生传票和诉状已正式送达的可反驳推定。本节所确立的推定是影响举证责任的推定。父母双方对任何赔偿金的各自权利应由法院裁定。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6(c) 依照本节提起诉讼的非婚生子女的父亲,应在子女受伤前,在一名合格证人面前书面承认其为子女的父亲,或在子女受伤前,经司法认定为子女的父亲。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6(d) 未依照本节提起诉讼的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可以作为当事人加入。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6(e) 监护人可以就其被监护人的此类伤害提起诉讼。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6(f) 依照本节提起的诉讼可以针对造成伤害的人。如果任何其他人对不法行为或疏忽负责,诉讼也可以针对该其他人。子女或被监护人的死亡不终止父母或监护人就子女死亡前产生的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6(g) 依照本节提起的诉讼中,可以判给在案件所有情况下均属公正的损害赔偿金,但以下情况除外: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6(g)(1) 在子女死亡后提起的诉讼中,可追偿的损害赔偿金应按照第377.34条的规定。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6(g)(2) 如果造成伤害的人已故,针对死者个人代表提起的诉讼中,可追偿的损害赔偿金应按照第377.42条的规定。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6(h) 如果因同一不法行为或疏忽引起的诉讼可以依照第377.60条就本节所述子女的非正常死亡提起,则本节授权的诉讼可以依照第1048条的规定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