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多个人作为原告加入同一场诉讼,如果他们寻求解决源于同一事件或一系列事件的问题,并且他们之间存在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如果他们就手头的财产或问题对被告拥有相反的利益,他们也可以加入。重要的是,并非每个原告都需要参与案件的每个部分或寻求相同的结果;法院可以根据每个原告的具体主张作出判决。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8(a) 如果符合以下条件,所有人均可作为原告加入同一诉讼: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8(a)(1) 他们就同一交易、事件或一系列交易或事件,共同、分别或选择性地主张任何救济权利,并且诉讼中将出现所有这些人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或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8(a)(2) 他们在作为诉讼标的的财产或争议中,对被告拥有不利的请求、权利或利益。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8(b) 并非每个原告都必须对每个诉讼因由或所请求的所有救济感兴趣。判决可以根据一个或多个原告各自的救济权利作出。

Section § 3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何时可以将多个人合并到一起提起诉讼。基本上,如果你的诉讼请求与他们涉及的同一事件或一系列事件相关,并且存在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你就可以起诉几个人。此外,如果存在涉及所有被告的财产或问题,他们也可以合并到一个案件中。重要的是,每个被告不必参与诉讼请求的每个部分。你可以对那些负有责任的人获得判决。如果你不确定谁应该负责,你可以起诉多个人,让法院来确定谁欠什么。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9(a) 所有人均可作为被告合并于一项诉讼中,如果针对他们提出: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9(a)(1) 任何共同的、单独的或选择性的救济权,涉及或产生于同一交易、事件或一系列交易或事件,并且如果所有这些人共同的任何法律或事实问题将在诉讼中出现;或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9(a)(2) 在作为诉讼标的的财产或争议中,对他们不利的请求、权利或权益。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9(b) 无需每个被告都对每个诉讼因由或所有请求的救济感兴趣。判决可根据一个或多个被告各自的责任作出。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79(c) 如果原告不确定他或她有权从何人处获得补救,他或她可以合并两名或多名被告,意图是确定被告中哪一个(如果有的话)负有责任,以及责任范围,可在当事人之间确定。

Section § 37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对案件中合并的当事人作出决定,以确保公平。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可能面临不必要的尴尬、延误或额外费用,法院可以决定单独审理或根据需要采取其他行动。

当事人根据第378条或第379条被合并时,法院可以作出其认为公正的命令,以防止任何一方当事人遭受尴尬、延误或不必要的开支,并可以命令单独审理或作出其他为司法公正所要求的命令。

Section § 3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本应作为原告加入诉讼的人不同意加入,他可以被列为被告。诉状中必须说明这样做的理由。此外,如果一个案件涉及许多人的共同利益,并且很难让所有人都参与进来,那么少数人可以代表整个群体提起诉讼。

Section § 382.4

Explanation

在集体诉讼案件中,如果和解方案涉及向不直接参与诉讼的人提供金钱或有价值之物,任何相关律师都必须告知法院他们是否与该接收人有关系。这很重要,以确保在选择谁获得这些利益时,不会出现任何利益冲突或其表象,从而避免不公平的嫌疑。

如果根据第382条设立的集体诉讼中的拟议和解,包括同意判决、判令或和解协议,规定向非诉讼当事方的个人或实体分配金钱或任何其他有价值之物,则诉讼当事方的律师应在根据《加州法院规则》第3.769条(c)款进行的初步批准听证会中,如果该律师与该分配的非当事方接收人之间存在可能合理地造成在金钱或有价值之物接收人选择与集体利益之间存在不当行为表象的联系或关系,则应通知法院。

Section § 3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集体诉讼中任何剩余或无人认领的资金都应该用于公益事业。法院必须确保这些资金有助于实现诉讼目标,或服务于加利福尼亚州的公共利益。这些资金应流向非营利组织或项目,以造福于诉讼涉及的人群或解决类似问题。这项规定不适用于针对政府机构或雇员的诉讼。然而,即使在这些案件中,仍然可能存在以有意义的方式使用这些剩余资金的选择,这被称为“近似原则”(cy pres)补救措施。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84(a) 加利福尼亚州的政策是确保集体诉讼中未支付的现金余额以及无人认领或被遗弃的资金,尽可能地以旨在推进基础集体诉讼或诉讼事由的目的,或促进所有加利福尼亚州居民的司法公正的方式进行分配。立法机关认为,将资金用于这些目的是符合公共利益的,是对资金的适当使用,并且符合基本的公共和政府目的。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84(b) 除(c)款另有规定外,在根据第382条设立的集体诉讼中,判决生效前,如果该判决规定向集体成员支付款项,法院应确定,如果所有集体成员都获得根据判决应得的款项,则应支付给所有集体成员的总金额。法院还应设定一个日期,届时各方应向法院报告实际支付给集体成员的总金额。收到报告后,法院应修改判决,指示被告将未支付的余额或无人认领或被遗弃的集体成员资金总额,加上其上产生的任何利息,支付给非营利组织或基金会,以支持将使集体或类似情况的人受益的项目,或支持与基础诉讼事由的目标和宗旨相符的法律推广项目,或支付给儿童权益倡导项目,或支付给向贫困人口提供民事法律服务的非营利组织。法院应确保,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提起的跨州或全国性案件中产生的任何未支付余额或无人认领或被遗弃的集体成员资金的分配,应为加利福尼亚州消费者提供实质性或相应的利益。就本款而言,“判决”包括经法院批准的同意判决、法令或和解协议。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84(c) 本节不适用于针对《政府法典》第811.2条所定义的任何公共实体,或针对《政府法典》第811.4条所定义的任何公共雇员提起的任何集体诉讼。然而,本节不应被解释为废除在任何集体诉讼中,就全部或部分现金余额或无人认领或被遗弃的集体成员资金可能适用的任何衡平法上的近似原则(cy pres)补救措施。

Section § 38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集体诉讼案件中的判决或和解涉及向未直接参与案件的人提供金钱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法院必须将判决书或和解协议的副本发送给司法委员会。该文件必须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便加州研究局完成其报告职责。

如果根据第 (382) 条设立的集体诉讼判决,包括经法院批准的同意判决、法令或和解协议,规定向非诉讼当事人的个人或实体分配金钱或任何其他有价值的物品,则法院应将该命令、判决或法令的副本传送给司法委员会。该命令、判决或法令应至少包含加州研究局完成《政府法典》第 (68520) 条所要求报告所需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