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当事人任意合并
Section § 378
这项法律允许多个人作为原告加入同一场诉讼,如果他们寻求解决源于同一事件或一系列事件的问题,并且他们之间存在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如果他们就手头的财产或问题对被告拥有相反的利益,他们也可以加入。重要的是,并非每个原告都需要参与案件的每个部分或寻求相同的结果;法院可以根据每个原告的具体主张作出判决。
Section § 379
这项法律解释了何时可以将多个人合并到一起提起诉讼。基本上,如果你的诉讼请求与他们涉及的同一事件或一系列事件相关,并且存在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你就可以起诉几个人。此外,如果存在涉及所有被告的财产或问题,他们也可以合并到一个案件中。重要的是,每个被告不必参与诉讼请求的每个部分。你可以对那些负有责任的人获得判决。如果你不确定谁应该负责,你可以起诉多个人,让法院来确定谁欠什么。
Section § 379.5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对案件中合并的当事人作出决定,以确保公平。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可能面临不必要的尴尬、延误或额外费用,法院可以决定单独审理或根据需要采取其他行动。
Section § 382
Section § 382.4
在集体诉讼案件中,如果和解方案涉及向不直接参与诉讼的人提供金钱或有价值之物,任何相关律师都必须告知法院他们是否与该接收人有关系。这很重要,以确保在选择谁获得这些利益时,不会出现任何利益冲突或其表象,从而避免不公平的嫌疑。
Section § 384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集体诉讼中任何剩余或无人认领的资金都应该用于公益事业。法院必须确保这些资金有助于实现诉讼目标,或服务于加利福尼亚州的公共利益。这些资金应流向非营利组织或项目,以造福于诉讼涉及的人群或解决类似问题。这项规定不适用于针对政府机构或雇员的诉讼。然而,即使在这些案件中,仍然可能存在以有意义的方式使用这些剩余资金的选择,这被称为“近似原则”(cy pres)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