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87(a) 就本条而言: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87(a)(1) “被告”包括反诉被告。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87(a)(2) “原告”包括反诉原告。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87(b) 介入是指非当事人(被视为介入人)通过实施下列任何行为,成为其他当事人之间诉讼或程序的当事人: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87(b)(1) 与原告一同主张诉状所请求的事项。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87(b)(2) 与被告一同抵制原告的主张。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87(b)(3) 主张对原告和被告均不利的任何事项。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87(c) 非当事人应通过通知动议或单方申请,向法院请求允许介入。该请求应包括一份拟议的介入诉状或介入答辩状副本,并阐明介入所依据的理由。
(d)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87(d)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87(d)(1) 法院应在及时申请后,允许非当事人介入诉讼或程序,如果下列任一条件得到满足: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87(d)(1)(A) 法律规定赋予无条件介入权。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87(d)(1)(B) 寻求介入的人主张与诉讼标的财产或交易相关的权益,且该人所处境况使得诉讼的处置可能损害或阻碍其保护该权益的能力,除非该人的权益已由一个或多个现有当事人充分代表。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87(d)(2) 法院可根据及时申请,允许非当事人介入诉讼或程序,如果该人对诉讼中的事项、或对任一方当事人的胜诉、或对双方均有不利的权益。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87(e) 如果法院准许介入,介入人应实施以下两项行为: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87(e)(1) 单独提交介入诉状、介入答辩状,或两者兼有。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87(e)(2) 送达准许介入的命令副本,或法院裁决或命令的通知,以及介入诉讼文书,具体如下: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87(e)(2)(A) 尚未出庭的诉讼或程序当事人,应按照第二编第五章第四节第三条(自第415.10条起)关于送达传票的方式进行送达。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87(e)(2)(B) 已出庭的诉讼或程序当事人,无论是否有律师代理,均应按照第二编第五章第四节第三条(自第415.10条起)关于送达传票的方式进行送达,或按照第二编第十四编第五章(自第1010条起)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387(f) 在介入诉状或介入答辩状送达后30天内,当事人可以对介入诉状或介入答辩状提出动议、抗辩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答辩,其方式与对原诉状或答辩状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