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方,即在诉状或反诉状中被提出诉因的一方,可以提起反诉,提出以下一项或两项内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28.10(a) 其对向其提起诉状或反诉状的任何一方所拥有的任何诉因。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授权在根据第3部分第7编(自第1230.010条起)提起的诉讼中对原告提起反诉。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28.10(b) 其对被指控负有责任的人所拥有的任何诉因,无论该人是否已是诉讼当事人,如果其反诉中提出的诉因 (1) 源于与对其提起的诉因相同的交易、事件或一系列交易或事件,或 (2) 对作为对其提起的诉因标的物的财产或争议主张权利、权益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