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救济的诉讼文书一般规定
Section § 425.10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某人在法庭上提交诉状或反诉状时,需要包含两项内容:一是清晰陈述其案件的事实,二是请求法院给予他们想要的救济,例如金钱或其他形式的补偿。如果他们要求金钱赔偿,通常应写明具体金额。然而,在人身伤害或非正常死亡的案件中,诉状中不应写明损害赔偿金额,但仍必须遵守其他特定的法律要求。
Section § 425.11
这项法律规定,在人身伤害或非正常死亡的诉讼中,被告可以要求原告明确说明他们正在寻求哪些损害赔偿。原告随后有15天时间提供这些信息。如果原告不回应,被告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原告提供。在可以发出缺席判决之前,原告必须已经向被告提供了这些损害赔偿信息。该声明如何送达,取决于被告是否已正式参与案件。
Section § 425.12
这项法律要求司法委员会制定并批准加州审判法院使用的官方表格,用于各种类型的法律诉讼,其中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案件等。对于某些诉讼,还应有一个声明损害赔偿的表格。在制定这些表格时,司法委员会必须与一个代表各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咨询委员会合作,确保表格使用简单语言,并通过法院书记官方便获取。
Section § 425.13
如果你因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职业过失起诉他们,并且想在诉讼中加入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你首先需要获得法院的批准。法院只有在你能够证明你很有可能赢得这项请求时,才会允许你修改你的诉讼,加入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你必须在首次提起诉讼后的两年内,或者在审判日期前至少九个月提出这项请求,以较早的日期为准。医疗服务提供者包括根据特定健康和安全法律获得许可的个人和实体。
Section § 425.14
Section § 425.1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想起诉非营利组织的志愿董事或高级职员的疏忽行为,他们首先需要获得法院的许可。为此,他们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他们的主张。被起诉的人可以在法院作出决定前陈述自己的观点。重要的是,这项法律不阻止任何人寻求与损害赔偿相关的证据,也不影响针对非营利组织本身的诉讼。法律规定,为此目的,里程费等常规报销不计为报酬。最后,这项法律仅适用于特定类型的非营利组织,而不适用于那些非法限制基于某些个人特征或政治派别的参与或利益的组织。
Section § 425.16
这项法律旨在保护人们,防止他们仅仅因为对公共事务发表意见而被起诉,从而被恐吓噤声。如果你因为就重要的公共事务发表言论或请愿而被起诉,你可以提出一项特别动议来撤销该诉讼。起诉你的人必须证明他们有充分的理由才能继续诉讼。如果你赢得这项动议,通常你可以获得律师费赔偿,除非该诉讼涉及某些政府法律。不过也有例外,这项法律不适用于政府官员为执行法律而提起的案件,并且有关于如何以及何时提出这项动议的程序。
Section § 425.17
本法旨在解决加州反SLAPP法(保护言论自由和请愿权)的滥用问题。如果一项诉讼纯粹是为了公共利益,并符合特定标准,例如不寻求超出公众所获利益的救济,以及旨在强制执行重要的公共权利,那么反SLAPP保护措施将不适用。此外,如果针对企业的案件涉及为促销而作出的误导性陈述,则不允许使用反SLAPP抗辩。也有例外情况,本法不会取消对某些个人或实体的保护,例如记者、艺术作品创作者或主要由政府资助的非营利组织。最后,如果一项特别撤销动议因诉讼符合本法规定而被驳回,则此类驳回的常规上诉将不适用。
Section § 425.18
这项法律是关于“SLAPPback”的,这是一种旨在惩罚那些因被错误起诉而行使其言论自由和请愿权的人的诉讼。如果有人已经通过特定的法律动议驳回了一项案件,那么就可以提起 SLAPPback。这些案件适用特殊规则,例如提交的截止日期和不同的法院程序。如果质疑 SLAPPback 的动议是毫无根据的或旨在拖延,提起 SLAPPback 的人可以获得其法律费用。然而,这项法律不适用于公共实体提起的 SLAPPback 案件。
Section § 425.19
这项法律旨在鼓励为低收入家庭保留的经济适用房开发,通过增加诉讼拖延或阻止此类项目的难度。如果有人提起诉讼以阻止这些住房项目,项目辩护方可以提出一项特别动议,以快速驳回案件,除非原告能证明其有很大胜诉的可能性。如果被告胜诉,他们可以收回律师费。然而,如果这项动议被滥用或仅为造成不必要的延误,原告可以收回其费用。本法律不影响公共检察官提起的法律诉讼。这些优先住房项目必须将所有单元(不包括经理单元)保留给低收入家庭至少55年。
Section § 425.30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追讨消费者债务时,不能使用“共同诉因”这种旧的法律方法来主张他人欠款。这包括追讨未支付的商品、服务或借出款项等。该债务必须是自July 1, 2024起,因个人、家庭或家居交易而产生的。如果您是债务购买人,则必须遵守《民法典》其他部分规定的额外规则。
Section § 425.50
本法律规定了如何正确提交关于建筑相关无障碍问题的投诉,例如涉及《美国残疾人法案》的那些问题,该法案旨在确保建筑物对所有人无障碍。投诉必须包含关于无障碍障碍的清晰细节、它如何影响了个人以及事件发生的日期。高频诉讼人——那些已知提交大量此类索赔的人——必须提供额外信息,例如他们为何出现在该地点。此外,这些投诉必须经过核实,否则可能会被驳回。法律还规定了签署投诉的要求,并允许对旨在骚扰或误导的投诉施加处罚。投诉的修改仍必须遵循这些准则,而高频诉讼人身份的确定则依赖于公共记录,而非对方当事人的证据开示。
Section § 425.55
本法律旨在解决“高频诉讼人”的问题——即那些就与建筑相关的无障碍违规行为提起大量诉讼的人。它旨在遏制一小部分原告的滥用行为,这些原告经常利用这些法律,并非为了强制执行必要的无障碍措施,而是为了获得快速现金和解。法律将“高频诉讼人”定义为一年内提起十起或更多投诉的人,或代表多名此类原告的律师。这些措施并非旨在阻碍合法案件,特别是那些由合格法律服务项目处理的案件,而是为了确保法院资源得到适当利用。
Section § 425.115
本节解释了原告如何在缺席判决的情况下,保留向被告追讨惩罚性赔偿的权利。原告必须使用一份特定的声明通知被告,声明中可以包含惩罚性赔偿的金额。如果被告已出庭应诉,原告就不受其最初声明中提出的金额限制。如果原告遵循此程序,他们就满足了某些法律要求,特别是法典中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任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声明都必须在法院作出缺席判决之前送达给被告,并且根据被告是否已出庭,有特定的送达方式。
反诉原告的姓名)
自行出庭当事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