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20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解释了“诉辩状”的含义。它指的是在法律案件中,案件各方当事人提交的正式书面文件,他们在这些文件中说明自己的要求和反驳,以便法院能够根据这些信息做出判决。

诉辩状是当事人为供法院裁决而提出的各自的主张和抗辩的正式陈述。

Section § 421

Explanation
本法条解释了在民事法院案件中提交法律论证和文件的正式方式,以及判断这些文件是否充分的标准,均在本法典中有所规定。

Section § 422.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你在提起或回应民事诉讼时可以使用的法律文件类型。这些文件包括:用于提起诉讼的起诉状;用于质疑起诉状法律充分性的异议;用于回应起诉状的答辩状;以及用于向原告或其他人提出主张的反诉状。

Section § 422.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一份被称为“诉辩状”的正式法律文件都必须有一个标题,其中包含案件立案的法院和县的名称,以及案件的名称。如果案件是有限民事案件,标题还必须注明这一点,并且法院书记员必须正确地对案件进行分类。

Section § 422.40

Explanation
提起诉讼时,最初的起诉状必须列出所有相关当事人。然而,对于其他法律文件,仅需列出每一方当事人的首位当事人,并注明还有其他当事人即可。